好的,现在我来为大家谈一谈留学中介机构政策管理办法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解答大家的疑惑。关于留学中介机构政策管理办法的话题,我们开始说说吧。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国留学 为何有大量留学中介机构愿意冒“无照经营”的风险

? 出国留学很对家长对留学机构不知如何判断,要判断一家留学中介机构是否正规,首先要看这家机构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然后看其是否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营业执照。简单点来说,消费者可以通过‘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查看本地区合法留学中介机构的详细名单。”

专家还特意提醒广大学生家长,如果一家留学中介机构的名字出现在教育部网站山东地区的名单里,并不代表该机构在北京具有留学中介服务资质,“要以教育部公布的当地名单为准”。 ?政策解读 执外地资质证书在京经营属违规 在自己咨询的留学中介机构中,一些机构持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但这些机构的名字并没有出现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地区名单里,而是出现在其他地区名单里。那么,这些机构到底有无在京从事留学中介业务的资质? 对此疑问,业内专家向记者介绍,这些机构尽管持有资格认定书,但是由于没有在北京地区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因此在北京地区没有从业资格。也就是说,在教育部网站合格机构名单里,机构的名字出现在哪个地区名单里,就在哪个地区有营业资质,否则就属于“无照经营”。而那些连资格认定书都拿不出的留学中介机构则是彻彻底底的“黑中介”,不可信之。 记者查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发现,如果留学中介机构开展跨区域服务,应当向业务所在地的教育和公安部门进行备案。换言之,一家机构尽管取得了教育部颁发的资格认定书,但如果没有在北京地区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就没有在北京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资格。 ? ? 政策链接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一条 获得资格认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跨地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报经教育部和公安部另行审批,并凭《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有关的批准文件,向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现象分析 超200家留学中介机构在京“无照经营”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党委副书记程家财日前向记者介绍:“以北京地区为例,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登记备案的合法留学服务机构为78家,而市场上却有300余家留学中介机构在从事经营活动。”其实不仅仅在北京,全国各大城市都存在留学中介机构跨区域“无照经营”的问题。 为何有大量留学中介机构愿意冒“无照经营”的风险?究其原因在于行业利润高,违规成本低。北京留学服务行业协会副会长鄂学文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市教委规定,在北京地区要想注册一个合法的留学中介机构,就必须要在银行里押100万的保证金,这笔保证金的本金和利息都不准随意挪动。” 鄂学文副会长进一步指出,缺乏资质的中介机构,他们都是先铤而走险地干着,把钱挣到手再说,因为现在的市场缺乏有力监管,就算抓到也不至于判刑。有的机构确实是交不起100万元的押金,还有的机构即使有钱也不愿意交出去,他们并不在乎因资质问题被有关部门罚款。毕竟,工商行政部门罚款的数额可能只是三五千元,而留学业务挣到的却可以是三五十万,甚至更多。 专家支招 五大步骤辨清留学中介机构资质 如何在源头避免纠纷发生?行业专家建议,最好选择在教育部网站公示的有资质的正规留学中介机构,就北京地区来看,目前共78家(名单附本文后)。也有不少资深行业人士向消费者热心支招,帮助拟出国留学人员选择正规留学机构。 ? ? 看资质 留学专家表示,选择留学中介机构,首先就要看该机构是否具备两个文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 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还需要通过“教育部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该机构是否在本地拥有从业资格,而非跨区域无照经营。 ?审合同 留学专家介绍,教育部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委托合同是有统一示范文本的,合同样本可以在教育部涉外监管网查到,一般而言正规机构都会选用教育部的合同范本。消费者应注意合同中署名的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是否与其‘资格认定书’上的名称相符。 ?查口碑 留学专家建议学生和家长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各种途径了解留学服务机构的企业规模、已办理学生数量及留学国家,以及业界、学生及家长对企业各方面评价等全方位了解企业的资质和口碑。 ?选顾问 留学专家透露,即使是一家信用和口碑比较好的留学中介,留学顾问的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所以要注意看留学顾问水平和服务态度。 比案例 选择留学中介前最好求证一下这家机构或者其留学顾问是否真的成功申请过一些与学生情况类似的案子,消费者还应主动了解中介服务机构是否与其承诺的院校签署了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以及该合作意向书或协议是否报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留学中介机构须“凭证上岗”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为进一步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9月14日,大江网记者获悉,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江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办法》对加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留学中介机构须“凭证上岗” 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办法》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经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审核并取得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取得《资格认定书》后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注册。

 另外,设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机构)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同时,留学中介机构应同时满足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名,其中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有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基础等必备条件。

  留学中介不得私自承包或转包他人开展中介业务

 《办法》还指出,留学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留学中介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留学中介机构住所变更应当报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留学收费项目标准须提前告知留学申请者

 留学中介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合同必须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签订合同前需告知留学者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补充协议属格式条款的,应到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未经学校同意 留学机构不得私自开展中介活动

 另外,留学中介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广告应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每年2月底前,留学中介机构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厅的检查;对年度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检查中提出的问题,留学中介机构要及时整改,并做出说明。

 未经学校同意,留学中介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

  欺骗留学者、私自从事留学中介业务将被依法查处

 此外,《办法》还明确指出,留学中介机构具有违规行为时,将由江西省教育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由江西省教育厅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取消留学中介机构资格。

 其中,主要违规行为包括发布不实信息或广告、能按时补足备用金、有违约行为、有欺骗留学者行为、有损害留学者利益、违背职业道德或行规、有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等。同时,未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将由江西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介绍

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8月24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等事项。依《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于2015年11月10日废止。

广东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 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 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出国留学入学申请,代办出国留学入境签证,进行出国前培训和举办出国留学讲座、座谈会、介绍会,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资格认定和工商部门登记,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监管,同时委托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

 第五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有利于促进国际化人才的培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收费合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主要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曾经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

 (三)工作人员人数不少于10名,其中应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应是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五)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直接签署有效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存有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八)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

 第七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申请表》(式样附后);

 (二)申办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简历、学历证明、从事过法律或教育工作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广东省的,则需提交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居住证复印件。上述需交验原件);

 (四)申办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证明;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及可行性报告;

 (八)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八条 冠?广东?字样的申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申办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送所在地的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

 第九条 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初审, 并将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一式二份,连同初审书面意见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不能按期完成审批的,经本行 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报机构。未能通过初审或审核的申请材料,退还申办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发出《认定通知书》。申请《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应在接到通知15个工作日内,与 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协议交存备用金。申请机构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已交存备用金的有关证明后,省教育行政部门在 10个工作日内核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认定资格的申请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告知申请机构,退回交存备用金。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省内机构在省内(注册地点以外)开设 分支机构的凭《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省外机构跨省域在广东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凭所在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文 件、《资格认定书》复印件(交验原件)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在广东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业务。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公函内容应包括近2年的经营 情况,同时承诺承担分支机构在开展自费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时发生的相关义务和法律责任,并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留学中介服务业务承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四条 接受中介服务以自愿为原则。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并推荐使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 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履行双方的承诺。发生合同争议,应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解决。

 签订合同前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按照《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前的培训工作如涉及聘请外籍教师或中外合作办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格认定书》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其住所、主要工作人员的变 更以及《资格认定书》的延期,冠?广东?字样的机构直接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他机构需经所在地地级(或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 准并换发《资格认定书》。

 第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教育行政部门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 报程序和审核要求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重新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自《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满之日起必 须停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等),并缴还《资格认定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条 申办机构在接到《认定通知书》后,应当与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指定的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按照协议规定将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存入指 定银行中该中介服务机构的委托帐户。备用金及其利息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监管部门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 用。

 第二十一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备用金的用途只限于依法赔偿服务对象和必要时用于支付行政罚款和罚金。若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其备用金及其利息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及其利息 的申请(并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复印件),并应当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不支付罚款、罚 金,拒不执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的,由执行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可凭省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五章 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广东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的1月至3月向省 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出具证明。该证明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及 《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提交内容包括履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的情况、依法经营情况、工作人员情况、与国外机构合作情况和必要的统计数 据等。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一)未按要求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经整改仍不具备条件,但继续从事自费留学中介业务的;

 (二)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准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三)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但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四)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

 (八)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认定书》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由行为发生地的地级(或以上)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资格认定书》擅自发布留学中介广告、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虚假信息、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出入境证件和违反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的申请。上述机构不得在广东省从事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一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公布获得或者被取消《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和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年审结果,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十二条 若发现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有违法行为,可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以上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互相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制定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5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粤高教外〔1999〕1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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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doc

出国留学 专业解读《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近几年,中国自费留学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但是相关问题也层出不穷。“野鸡”中介充斥市场,正规机构恶性竞争,留学生材料造假东窗事发导致留学生整体信誉受损……近日,教育部对已经实施多年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整理出了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时下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和热议。《征求意见稿》不仅将中介服务资质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以便规范机构跨地区经营的无序状态,还全面梳理了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并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特别是对打击材料造假等问题做出严格规范,引发业界好评。而境外机构不得参与中介服务、自费中介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相关招生宣传活动等限制性条款,则引发部分机构的担忧,或为现阶段的“低龄留学热”降温。   ■政策解读    不进义务教育校园不等于禁止为小学初中生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解读: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强调,这一条例规定了留学服务中介机构不能进入小学、初中校园内进行招生宣传,而并非不允许留学服务中介为义务教育范围内学生提供留学建议及留学服务。  宋丹认为,由于留学低龄化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出国留学的竞争也愈发明显,不少学生和家长从初中甚至小学就开始为出国留学提前作准备,而专业的留学中介机构,在学生和家长有需要的情况下,为他们提供选校、选专业的建议,协助他们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及签证办理等,是合法合理的。  启德教育集团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刘湘则认为,这样的提议,有不倡导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学生出国留学的意味,但预计总体而言,对市场的影响不会很大。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则认为:“留学澳洲只能在中国初中毕业后做申请,所以此项规定不会对澳洲留学产生影响,而像美国等其他国家可能有少数中学可以接收中国的初中留学申请,对于这类学校来说,新政或许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总体来看,因为中小学生出国留学本身所占比例不大,又受到一些国家政策的限制,所以基本不会对中介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境外机构不得从事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解读:刘湘表示,此提议是以“留学安全”作为首要考虑,用明文界定了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四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服务形式。比如,就当前法律而言,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在中国只能进行市场推广、提供咨询服务等工作,但并不允许存在收费等经营行为。如果这些境外机构需要从事经营业务,那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登记、申请注册。所以,这个提议如果实行,就对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服务形式,有清晰的界定和限制。  在宋丹看来,目前,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合法经营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如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等,但很少直接参与留学服务的环节,比如协助学生进行入学申请准备、办理签证、公证等。因此,新政对于留学中介市场的影响不会太大。  “以国外大学中国办公室为例,他们一方面配合留学中介进行市场活动,在各类面试会、教育展上为学生提供最新的院校资讯及专业课程信息,提高本校在华知名度;另一方面也会在国内举行各种校友活动,实现社会类资源的整合和互换。”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 澳际 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  将从多方面规范留学中介资质 资深留学专家、前教育部国际交流司官员、澳际教育集团战略发展顾问蒋昶华首先对《征求意见稿》的必要性进行了肯定。他表示,随着自费留学的学生逐年增加和留学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1999年开始实行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留学市场需求。针对目前自费出国留学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教育部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修订是及时的、必要的。  “纵观现在市场上没有取得教育部认定资格的留学中介,存在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类是语言培训机构,它们不具备留学中介资质,但由于做雅思、托福,就顺带将留学办了;第二类是以和国外大学合作为名义,办公地点在校园内,躲避了一些社会监督机构的监管;第三类是顶着咨询的头衔做中介。留学中介服务、留学咨询服务、教育咨询服务虽然在文字上不同,但服务内容很难界定;第四类留学机构,是国外大学在中国的代表处,进行的也是留学中介服务。这些机构不仅会使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还会影响到学生的出国留学进程。”蒋昶华认为,《征求意见稿》中颇为值得称道的是从多方面对留学中介资质问题进行了规范,也对实践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形进行全面梳理,还完善了相关的责任与处罚办法。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    可对留学服务行业起到良好指导作用  琥珀教育广州公司副总经理宋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随着出国留学人数的逐年增加,留学中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经营形式上都有了快速的发展,当中也出现一些突出问题,比如一些未经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非法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活动,以弄虚作假手段,编造、假冒证明材料,严重影响到学生今后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整个留学服务行业起到了良好的指导作用,促进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她分析,例如新的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并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才可合法经营。这表明这一次规定的修改将自费留学服务中介的管理单位更加明确化、地方化、规范化,不仅促进了留学市场的健康发展,更是切实保障了学生和家长在办理留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宋丹还认为留学行业协会应当发挥更大的号召和统领作用,响应新的规定,明确留学服务中介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之所以迟迟未成立留学行业协会,很大一个门槛在于中介机构的数量尚未达到标准,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中介的审批权下放到各省,或许对解决这一问题将起到很大的作用。  一、明确教育、工商和公安机关等部门权责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宏观管理、政策规划、综合协调;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  二、对语言培训和预科资质进行规范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依法申请办学许可,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以开展相关教育、培训活动。  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具有学科知识内容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造成严重后果或拒不按期整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设立备用金,保护学生权益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四、严打材料造假  发布虚假信息,在境内组织中介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导致服务对象在境外不能合法居留、学习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好了,今天关于留学中介机构政策管理办法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对留学中介机构政策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希望这个话题留学中介机构政策管理办法的解答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