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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都有哪些?(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都有哪些?

6月15日发布首批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以下简称“全国留学行会”)于9月22日又公布了第二批白名单企业,经审核,共有15省市61家留学服务机构入围,涵盖了留学申请、语言培训、背景提升等服务领域。

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同时明确指出,取消审批后,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指导和服务。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和行业规范的作用。全国留学行会为鼓励优秀机构,给广大学生和家长提供指导,建立了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制度”。根据《留学服务白名单管理办法》,入围企业都签署了诚信自律公约,承诺采用国家标准进行留学和语培服务,并在留学分会共同开设了消费者绿色快速调解通道。

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将加快建设完善白名单制度的长效机制,加强对白名单机构的监督工作,定期抽查白名单企业的服务质量体系,接受消费者消费调解申请。建立白名单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发现“白名单”机构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或影响行业形象情形的,及时将其移出“白名单”。并适时推出留学服务行业黑名单,定期发布行业失信人员及机构名单。

完整名单请关注中国留学中介行会微信公众号:liuxuezjhh进行查询。

附录:第二批留学服务行业白名单企业:

1 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 北京东方人力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3 北京环球翔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4 东方育才(北京)国际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5 北京金矢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6 北京陆桥时代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7 上海汇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8 江西省教育出国留学咨询服务中心

9 中教未来(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 北京工大世通留学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1 上海斯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12 郑州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13 海南省留学服务中心

14 河北省国际教育交流服务中心

15 济南慧侨因私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16 湖北金茂出国咨询顾问管理有限公司

17 内蒙古朝阳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18 安徽安教国际教育交流中心

19 英中全赢(北京)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 新疆蓝绿树国际教育交流中心(有限公司)

21 徐州玛尔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2 北京天创四方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3 保定河大国际教育服务中心

24 安徽经济管理干部学院

25 华盛美伦(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26 吉林市嘉华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7 北京中际英才国际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8 成都华樱出国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9 宁波宁大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30 北京天道恒信咨询有限公司

31 海南美嘉源出国服务有限公司

32 上海上教国际交流有限公司

33 苏州市因私出国服务中心

34 北京嘉华世达国际教育交流有限公司

35 湖北省教育自费留学服务中心

36 北京星源大家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37 北京全纳精英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38 广州益升雅思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39 广州欧中铭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40 广州南湖畅想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41 广东英伦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42 广州韦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43 深圳市西尔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44 广州市晋升咨询有限公司

45 广州景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 广州市誉球移民顾问有限公司

47 广州上境留学咨询有限公司

48 广州唯实海外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49 广州迈则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50 广州菲萌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51 北京华通信诺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广州天河分中心

52 广东汇顺出国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

53 广州海途学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54 广东方行海外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55 麦理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6 深圳市哈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7 茂名市新锐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58 广州市智行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59 广州市皇桥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60 东莞市英凯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61 东莞市东旅出入境有限公司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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