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咨询机构管理条例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咨询留学机构要问什么(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咨询留学机构要问什么

咨询留学机构要问留学申请流程、留学国家选择、留学专业选择、留学费用和奖学金、留学机构的服务内容。

1、留学申请流程:询问留学申请的具体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申请时间、申请费用等方面。

2、留学国家选择:了解不同国家的留学环境和优势,询问适合的留学国家或地区。

3、留学专业选择:了解不同专业的就业前景和发展趋势,询问适合自己的专业方向。

4、留学费用和奖学金:询问留学所需的费用和奖学金申请条件,包括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等方面。

5、留学机构的服务内容:了解留学机构的服务内容,包括文书写作、签证办理、海外服务等。

留学的条件:

1、学术成绩是留学申请的重要条件之一。申请者需要提供高中或大学的成绩单,以证明自己的学术能力和水平。对于想要申请名校的学生,需要保持优异的成绩和高GPA,注重学术研究和实践经验的积累。

2、语言能力是留学生活的基础。申请者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能力,包括听、说、读、写等方面。对于英语为非母语的申请者,需要提供托福或雅思等语言考试成绩,以证明自己的语言水平。

3、经济实力是留学的重要保障。留学费用因国家、地区、学校和专业不同而有所差异。申请者需要提供足够的财力证明,以证明自己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学费、生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4、留学计划是留学的关键。申请者需要明确自己的留学目的和计划,包括想要学习的专业、学校、国家和具体的学习计划等。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留学计划,并在申请时充分体现出来。

5、适应能力是留学生活的重要素质之一。留学生需要面对语言、文化和生活等方面的挑战,因此需要具备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和较强的心理素质。在留学前,可以参加一些语言和文化交流活动,了解当地的文化和生活方式,为留学生活做好准备。

教育部挂牌和指定的留学中介都是什么性质的机构?留学咨询辅导和大中介的差别是什么?

教育部挂牌和指定的留学中介大约有20家,其它大部分中介机构都采取的是挂靠和租借执照的方式.这个执照的目的主要是两个:(1)授权机构进行和国外院校的进行合作的前途;(2)确保机构在代收国外大学的学费和费用的时候,保持诚信和安全.留学咨询辅导是专家老师对学生进行留学辅导,虽然负责指导学生的全程申请,但这样的机构不能参与以上两项业务的进行,也不能从合作学校处获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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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留学机构

留学机构就是留学中介。

留学中介指专门为申请过程协助申请学生完成所需文书和材料的准备,海外大学面试及教授日常沟通指导等服务。留学中介协助申请去纽约、伦敦、香港,纽伦港留学的学生多,因此有纽伦港留学的热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从客观情况而言,留学的整个过程是可以DIY的,但根据申请者的各种情况不同,有大部分申请者对于留学信息的掌握程度不足,因而需要求助于一些留学机构的帮助,才能得以成功留学,因此留学中介孕育而生。

具备条件

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通过中介机构办理留学时,应查验其是否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以及当地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允许其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业务的“营业执照”,并核对其核心资质情况。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留学申请时中介一般申请几个学校

一般的留学中介申请学校的数量在5-8个之间,大多数留学中介采用国家区分的申请原则,即这5-8所学校只能申请同一个国家;

一般的留学咨询机构申请学校的数量在10所左右,并且申请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自由申请,一般情况下这10个申请的学校是不限制国家的,即可以美国英国以及加拿大的学校同时申请。

除北上广深以外的二三线城市,留学中介/留学咨询机构的费用针对美国一般为2-4万元,针对英国为1-1.5万元,针对澳洲为0.8-1.5万元之间。价格可能根据申请国家地区,申请学校,申请专业的不同而不同。

咨询留学机构要问什么(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非常高兴能与大家分享这些有关“留学咨询机构管理条例”的信息。在今天的讨论中,我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全面地了解这个主题。感谢大家的参与和聆听,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