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是从2016年11月7日开始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在这天被审议并通过,从而确立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的制度。这一规定允许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对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在举办、运营和终止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