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教育局窗口提出申请,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通过的,当场开具《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申请材料接收单》;

2、窗口工作人员在承诺时限内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实地勘察,出具《考察报告》,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到区政务中心民政局窗口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等手续,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