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留学机构有哪些职能部门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留学机构有哪些职能部门的话题。

介绍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四个层面(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介绍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四个层面

英国的高等教育拥有800年的历史,是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保证其高等教育质量,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措施,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英国教育联盟留学专家周睿介绍,这套体系包括4个层面:代表政府实施高等教育评估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代表大学校长委员会实施质量审核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高校自评;社会评估。

 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

 1997年,为更好地为英国的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全面的质量保证服务,英国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和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合并为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署QAA(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in Higher Education)。

 QAA是一个独立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有100多名全职工作人员和800多名兼职工作人员。机构由一个14人组成的董事会监管,董事中有4人由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指派,4人由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指派,其他6人则来自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业、商业、金融业或其他业界的独立个人。

 机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部分来自于各高等院校的捐款(以各学校的学生人数为基础),另一部分来自于按照合同获得的高等教育拨款机构拨付的款项。这两种资金支持着QAA的评估活动和营业费用。QAA的使命是向英国高校提供完整质量保证服务,以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不断改革。

 根据这一要求,QAA共分为4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部负责机构事务、人事、合作交流、信息系统等事务;发展部负责战略和政策制订,包括国家质量管理框架、学科基准和实施规划;学校评价部负责学校层面、学位授予权、高等教育准入评价的管理与运作;课程评价部负责学科层面评价的管理与运作。QAA的质量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到高校的声誉和经费的获得。

 目标是保证高等教育质量

 为有效地开展对高等教育的质量评估,QAA组织有关专家开展了大量的有关教育质量评估的基础性工作,包括明确质量评估的有关概念,详细描述学术标准和不同等级学位授予所需要的条件,制定学科质量描述,提供专业规定,确定准确和期望的教学标准等,为评估活动制定参照依据。而且,为最大程度保证高等教育质量、保证评估结果的可信性,QAA规定了自己的评估准则:公正性所作出的任何结论都以事实为依据,不被任何因素干扰;权威性评估委员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来自于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对高等教育有深入研究;公开性坚持公开性的原则,确保评估工作和评估方法的透明度,与外界保持联系;可说明性 对于使用他们信息资源的人负责,确保使用者能够全面采用他们所提供的信息。

 QAA的主要工作就是对学校层面和学科层面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每年评估的学校数量约为40所,学科数量大约为350个。下面以英格兰地区的评估为例,简要介绍QAA评估活动的过程。

 学校质量评估层面:QAA在此层面的评估目的是提供高教质量标准,检验高校学位授予权的执行情况。为此,QAA组成包括4~7名专家(要求专家要有与其工作性质相关的最新经历,其中至少有1位专家要对信息进行总体评价)和1名秘书的评估组,对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与详细的具体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进行评估。其评估过程包括学校方面的自评和评估组对学校实践方面的外部评估。由于大学自治的传统,使得高等学校对自身学术质量和学位授予行为高度负责。所以,高校自评是这一层面的重要部分,是外部评估的基础,但学校的教学目标和学术标准必须与 QAA最新制定的全国性标准相一致,以保证学生在相近的学位及完成相近的课程上获得相近的知识。学校自评应在评估组评估考察之前形成,它是评估组现场考察的主要参考材料。学生是学校质量评估的中心,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学生代表会参与主要的审评会议并向评估组提交学生意见书。而评估组则会在评估结束后用 ?优良?、?有待改进?、?必须改进?对高校的质量给予评价。最后,评估组将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发表,报告中包含了评估组的判断以及对学校未来发展的建议。

 学科专业质量评估层面:对该层面的评估目的是对全英国的高等学校的学位授予学科进行学术评估。整个评估活动历时6个星期。评估过程中,评估组会访问学校并搜集证据检验学校自评的结果,为此,评估组可能会直接参与听课,或对应届和往届的学生代表进行访谈,并与相关专业的用人单位代表进行谈话。评估结束后,评估组以?值得信赖?、?有限信赖?、?不可信赖?3个等级,对学校的学术标准和学习环境进行评估。最后,将评估结果以评估报告的形式予以公开发表,报告中同样包含评估组的评审意见,同时也表达对该校学科可持续发展的信心程度。

 评估的5个特点

 由以上对QAA机构和评估过程的介绍,我们可以总结出一些英国高教评估的特点。独立性评估工作由非政府人员主持,政府不介入评估工作,而只是通过QAA这个评估中介机构实现对高等教育的间接干预和控制。政府只负责指定总体的科研政策和在总量上控制拨款数额。

 全面性评估将政府、学校、学生和社会结合起来,从各个角度对高校的教学科研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管。

 竞争性学校的科研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它所得资助额度,使得各高校不得不努力提高自己的学科质量和科研水平。

 公开性最后的评估结果公开发表,使除高校自身之外的社会其他单位、普通大众,如学生及家长等,能及时掌握高校信息。

 人文性注重学生的参与,真正把学生放在了重要的位置来考虑。而且调查对象除了应届学生还包括往届学生及用人单位,真正体现了高校?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高等教育质量评估对于保证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高校以及学生的利益起重要作用。英国高等教育质量之所以总是居世界高校前列,受世人瞩目,与其完善的质量评估体系不无关系。

宁德师范学院的职能部门工作体验

该学校的职能部门以及他们的主要职责:

1. 教务处:主要负责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包括课程安排、考试管理、成绩管理等。

2. 学生处:负责全面管理学生工作,包括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组织建设、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

3. 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促进科学研究与教学相结合,推进学校科研水平的提升。

4.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学校国际交流和合作事宜,包括留学生教育、境外教师来访、与外国高校开展合作项目等。

5. 学科建设与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师专业发展和教学改革等。

除了这些职能部门以外,宁德师范学院还有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多个职能部门,他们各自承担着学校行政管理、资金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

值得一提的是,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密切相互配合和协作,共同推进学校的各项事业发展。

请问武汉大学国际交流部和武汉大学WTO学院出国事务服务中心有什么区别?

有区别啊

国际交流部是武汉大学执行国家有关涉外方针政策,牵头负责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服务机构。其主要工作包括:负责起草学校国际交流的发展规划,协调全校外事活动,组织策划并开拓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为院系的教学、科研和国际学术交流提供信息和联系服务;负责重大出访的策划和重大来访的接待安排;校际交流计划的统筹管理,包括计划的制定、协议的拟订、交流项目的实施和运转情况的跟踪管理与服务;外籍教师和专家的聘请、报批、涉外管理和生活服务等;国际会议的审批;合作办学的审核报批;因公出国任务审批和因公出国护照、签证的办理等。而出国服务中心主要是负责wto学院学生出国事务整个流程办理的。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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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国家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于2018年4月2日组建成立,归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拟订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政策与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停留居留、国籍、难民管理。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管理。负责查处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7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国家局(19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区有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外方须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合营外方从事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中介机构可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一)聘用中介服务:为客户寻找和选择可供聘用来华任职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三)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外国专业人才为客户进行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查与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四)聘用咨询服务:供客户查询外国专业人才信息,为客户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出建议,对客户聘用方案作出评价等。

(五)聘用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为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来华工作外国专业人才的接待和任职前培训等。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以有关各方自愿为原则。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书,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组成行业协会,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四章 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或取缔。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须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中介机构的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第四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聘用原则第五条 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第八条 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 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 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 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第十条 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第十七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高校都有哪些职能部门?

其实如果你想知道有哪些职能部门,最简单的一件事就是打开学校主页网站,点开机构设置,然后就知道学校有多少个部门了,坦白的说此时你会觉得你根本对这个学校了解的只是皮毛。

接下来给你大致分析下你想了解的情况:

要想了解高校的运作,首先你要明确一点,就是普遍的讲,高校有四大职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所以作为学生你接触到的可能仅仅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无论是什么高校,一般的部门大致能分为这五类:

一是党务群团部门:这是学校最核心的一些部门,大致包括学校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校纪委、学生处、校工会等等,这些部门都是作为一定级别的党委而必须存在的部门,其实说白了这些部门和一级党委的部门几乎一致,因为一般学校的一把校领导都是正厅局级(和市委书记市长平级,当然权利会差很多),一些国家排在前列的重点大学一把校领导都是省部级,也就是说我们听说清华或北大的书记或校长去某省担任省委书记或省长,其实在级职上,是属于平行调动的。扯的有点远,也就是说,学校的这些部门里面,除了是针对高校特殊性质存在的(诸如学生处),其他的和政府名称一样的部门,所做的工作和一级党委所做的工作性质和内容上大致相同,只不过工作对象是全校教职员工。比如我现在在学校的宣传部工作,而我的工作中和学生接触的很少,都是上对学校的党政领导,下对各部门负责的相关老师,感觉和公务员非常相近。

二是行政职能部门:大致包括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等,这些部门其实就和一级政府的部门很像,说到这里你应该明白在中国党委和政府的关系与区别吧,如果不知道的百度一下就大致明白了,不详细描述。这些部门所做的都是很有针对性的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一般看名字就知道了。在这里说一下,正常来讲,以上两类部门,一般不会要刚刚留校的教职员工,而更喜欢从在学校工作了几年的学院行政人员中上调,因为这两类部门的工作性质其实学生接触的相对较少,而直接上手难免一头雾水,不过万事无绝对,也有些人留校直接就进到这两类部门里面,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类就是各学院,这个作为学生都会很熟悉,当然了,学院里的设置也和学校里差不多,分为各个部门,分管学院的不同工作,部门具体情况因学校规模学院大小不同而异。类比一下学校如果是一级党委和政府的话,学院就是一个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县处级单位。

第四类是教辅及直属单位,比如图书馆、档案馆、校医院、学校出版部、附中附小等等,这一类就属于学校直属单位,具体干什么不用说都能知道,在学校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发挥其作用。

第五类是科研机构,科研能力越强的学校这类机构就越多,诸如各种研究中心、研究所、测试中心之类的,当然,很多中心和学院是浑然一体的,比如农林类院校的粮食中心一般和食品学院都是一家,但是叫中心就意味着这类单位要承担学校一定的科研任务。

说了这么多,其实你大致应该明白了,学校就是个小社会,五脏俱全,和一级党委政府很像。按照现在的趋势,一般想留在学校行政管理类岗位,至少要硕士学历,绝大多数都是从学生辅导员干起,但是人事变化千变万化,经常有干了一年辅导员不到,就被哪个处室相中调走了的人。而要是留校教书或者搞科研的,一般都要是博士以上学历,如果是北京211高校的话还得要求有留学经历或是影响因子达到一定程度的论文,教学相对来说不用坐班,比较适合女性。

留学机构有背景提升吗

没有的,留学“背景提升”不容作假。

从媒体记者调查来看,这些“背景提升”服务存在过度包装甚至虚构材料现象:有的中介机构采用材料造假、学术欺诈等手段包装学生经历背景,有的收了钱却无法兑现一些高价项目承诺。

可以说,“花钱买背景”的弄虚作假行为,突破了诚信底线,甚至还触碰了法律红线,既给学生的留学生涯带来风险,也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既破坏留学公平,更影响我国留学生整体形象和国家形象。

留学“背景提升”不容作假。治理留学“背景提升”乱象,事关留学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也事关社会诚信建设。这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留学服务机构的认证门槛,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学生和家长则要摆脱功利留学观,提高判断力,从实际出发,材料准备既要体现自身能力,更要确保真实可靠,不盲目迷信“背景提升”。留学中介机构也应该强化自身管理,提高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依法诚信经营。如此,才能让留学服务真正服务留学,助力学生更好发展。

介绍英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四个层面(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好了,今天关于“留学机构有哪些职能部门”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留学机构有哪些职能部门”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