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将以我的观点和见解来回答大家关于国外留学机构归哪管理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现在,让我们开始聊一聊国外留学机构归哪管理的话题。

哪家出国留学的中介靠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什么)

哪家出国留学的中介靠谱?

靠谱的出国留学中介有前途出国、金吉列留学、澳际aoji。

1、前途出国

北京新东方前途出国咨询有限公司是新东方旗下从事出国留学服务的专职机构。2004年,前途公司正式获得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自费留学中介资格认证(教外综资认字 [2005] 380号)。

2、金吉列留学

金吉列出国留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吉列留学),成立于1999年,2000年1月由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资质认证的出国留学专业服务机构。公司现员工总数2600余人,业务涉及出国留学、海外移民、签证申请服务等领域,在海内外设有51家直营分、子公司。

3、澳际aoji

澳际教育集团(北京)、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是获得国家教育部资格认证的专业办理留学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旗下拥有:澳际出国留学、澳际国际预科教育基地、澳际出国移民、澳际英语培训学校、澳际境外服务机构、澳际留学第一站等多个子公司及教育机构。

怎样注册留学中介公司,在工商管理局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

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工商登记办理流程:

1、工商登记需要先进行核名;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4、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可以登录税务局网站下载章程模板,公司章程需要所有股东签字并且需要企业法定代表人盖章;

5、工商登记需要提供董事、监事、经理以及董事长或者董事的任职证明;

6、提交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7、提供公司住所使用证明,如房屋租赁协议以及房屋产权复印件;

8、报工商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下发营业执照;

9、携带公安局下发的刻章密码,前往在公安局备案的刻章店进行刻章;

前往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同时前往当地任意银行进行公司基本户开户。

扩展资料: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及其所附材料和证明报教育部审批。

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送达申请人。

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百度百科-工商登记

办理出国留学机构?

教育部第5号令(1999年8月24日)

第一条 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 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 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 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需要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3、境外职业教育机构、行业协会或者有职业教育资源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独立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境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中外合作的留学生毕业后的规划

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外大学授予的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与国外大学本地学生获得的学位没有区别。可以继续申请国外大学的研究生,但需要满足该国家的相关要求和条件,如语言要求、学术成绩、研究计划等。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培养方案由双方制订,师资力量更国际化,学生毕业后可以获得国外合作大学相应专业的学位,整体出国深造的比率也更高。毕业后回国,还可以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士学位认证为本科文凭,硕士学位认证为硕士学位。

留学有哪些服务机构

留学有服务机构有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

我国分别建立了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和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等两个留学服务机构。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专门负责全国各地区的考务管理,承办托福考试、研究生资格考试、研究生专业考试、管理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口试、英语语言测试和密执安考试。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主要为各类留学人员提供择业服务和有关生活服务。

留学的历史:

唐朝时,日本政府为了吸取中国的先进文化,曾多次派遣唐使来中国。遣唐使因为是外交使节,不能在中国停留时间过长,所以日本政府从第二次派遣唐使时,同时派遣“留学生”和“还学生”。所谓“留学生”,仍然留在中国学习的学生。

“还学生”则在遣唐使回国时一起回国。后来,“留学生”这个词便被一直沿用了下来,凡留居外国学习的学生,都称“留学生”。

留学中介属于什么跟性质的公司,是由什么国家部门对其监管。

留学中介是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中查询到已领取资格认定书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

另外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监管。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

1、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2、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3、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4、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5、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6、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出入境和外专局归国安局管吗

归国家局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民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于2018年4月2日组建成立,归公安部管理的国家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国移民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拟订移民和出入境管理政策与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负责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外国人来华留学、工作、停留居留、国籍、难民管理。负责出入境边防检查。负责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管理,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审批管理。负责查处妨害(边)境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

中国有哪几个国家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25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交部、国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直属机构(16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7个)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3个):

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部委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国家局(19个):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粮食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国家海洋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由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引进国外人才来华工作,规范对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并能利用自身的智力或特殊技能来华从事相关工作的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是指应聘到中国境内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和企业任职或从事咨询、服务、培训、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以下简称中介活动)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其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第四条 中介机构的审批管理机关是国家外国专家局。中介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 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登记注册第五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除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法人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以上专职从事中介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健全的工作制度;

(二)有稳定的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渠道;

(三)所在地区有引进外国专业人才的需求;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外方须为从事中介活动的跨国公司。第六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当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从事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三)中介机构的章程、合同;

(四)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主要设施设备、工作制度等资料;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须提交合营外方从事中介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第七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八条 申请设立中介机构,应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中介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还应提交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中介机构可从事下列中介活动:

(一)聘用中介服务:为客户寻找和选择可供聘用来华任职或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二)提供人才服务:为客户提供所需的从事咨询、培训、技术指导、讲学、合作研究等工作的外国专业人才。

(三)专业咨询服务:组织外国专业人才为客户进行方案设计、项目论证、市场调查与分析、经营管理诊断和决策咨询等。

(四)聘用咨询服务:供客户查询外国专业人才信息,为客户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提出建议,对客户聘用方案作出评价等。

(五)聘用相关服务:受客户委托为聘用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办理有关手续,负责来华工作外国专业人才的接待和任职前培训等。第十条 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以有关各方自愿为原则。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标准,应当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物价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年度经营活动报告书,接受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行业管理。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组成行业协会,须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进行社会团体登记。行业协会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指导下对中介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四章 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许可在中国境内从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活动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或取缔。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各自职权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撤销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经批准擅自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年度经营活动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已经从事中介活动的企业,须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外国专家局申请补办中介机构的审批。

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第三条 “外籍专业人员”是指应聘在我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及教学和项目管理人员。第四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是我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组成部分,其管理工作纳入国家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即在我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的管理系统,实施统一和归口管理。第五条 公立高等学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仍按照《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实施管理,未尽事宜执行本办法。第六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是全国各级各类教育的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引进国外智力和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二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原则第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要有利于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有利于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按需聘请,保证质量,注重效益的原则。第八条 实施学前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原则上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因特殊情况(如外语学校、执行友好城市协议的学校、担任教学改革实验任务的学校等)确需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外语口语教学的,可个案申报,从严审批。第九条 实施高中教育、高中后教育以及相应程度的职业、成人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确有需要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职业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可用于加强语言教学、专业理论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以及课程和教材的研究开发,注意学习国际上先进的职业教育理论、教学模式和方法。成人教育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主要用于岗位培训和在职培训。第十条 严禁以聘有外国专家和外籍教师为招牌,高额收费招生,牟取暴利。第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数量应与本单位中方人员的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第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各级主要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单位的条件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须达到《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标准》:

一、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状况

1、聘用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协调本单位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2、有固定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工作,涉及其它职能部门的工作也有明确分工,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3、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4、为外籍专业人员配备业务素质良好的中方合作人员。

二、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状况

1、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外籍专业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

2、聘用目标明确。

3、有教学(科研)评估和鉴定制度。

4、有请示报告和统计制度,按时上报各种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有基本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基本的外事接待、安全保卫能力(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具体标准)。

四、聘用经费的保障

1、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经费有保证。

2、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均年经费不低于本地区规定数额。

3、外籍专业人员的工资能保证其基本生活开支。

五、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渠道情况

有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合法渠道并了解其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第四章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是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达到我国对聘用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标准,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十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申请和审批依据以下程序:

一、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提出资格认可的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的外事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关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认可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送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办理资格认可手续。

国务院各部委的教育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委员会代办所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资格认可手续。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有关标准,对申请单位审核认可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

四、国家外国专家局审定批准申请单位的资格认可,签发《资格认可证书》,必要时与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审定。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宗教界与国外进行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规范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提高聘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并参照《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宗教院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专业人员”,是指我国宗教院校按法定程序聘用的、承担讲学或教学任务的外籍人员。第四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纳入国家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管理系统,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是全国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是本地区聘用外国专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国家宗教事务局是全国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本地区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日常管理。第二章 聘用原则第五条 根据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院校的任课教师主要从我国宗教团体及有关院校、研究机构聘用。

为了开展与国外宗教文化学术交流,丰富教学内容,宗教院校可以申请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第六条 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遵循以我为主、适量聘用、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七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以短期讲学为主。

短期讲学时间限半年以内,长期任教时间限一年以内。第八条 宗教院校不得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担任院校的行政领导职务。第三章 聘用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第九条 宗教院校申请聘用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学制三年以上并已正式开办四年以上;

(二) 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管理人员;

(三)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四) 有保障外籍专业人员工作的基本条件及外事接待和安全保卫能力;

(五) 有对外籍人员教学评估和鉴定制度。第十条 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国家宗教事务局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送国家外国专家局核发《资格认可证书》。

不在京的全国性宗教院校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委托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其聘用资格的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地方宗教院校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聘用资格的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会同宗教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由外事办公室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与国家宗教事务局对资格认可申请实行联合审批。对符合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资格条件的宗教院校,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签发《资格认可证书》。第十二条 宗教院校在取得《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

对取得《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国家宗教事务局根据《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办法》实行年检。年检通过后获国家外国专家局当年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的宗教院校可继续开展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工作。第四章 受聘人员的条件第十三条 受聘的外聘专业人员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和各宗教、各教派互相尊重的原则。第十四条 受聘的外籍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当的学历并在某一宗教学术领域有较高造诣。

受聘从事一般语言教学的外籍专业人员,应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申报和审批第十五条 宗教院校拟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人选须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第十六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讲学应纳入年度计划报批。个别因特殊需要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须提前两个月专项报批。第十七条 全国性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按以下程序申请和报批:

全国性宗教院校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下一学年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的年度计划,报全国性宗教团体。聘用计划应包括聘用人数、教授课程、课时安排和在华工作期限等内容,并说明拟聘人员的个人情况及所属机构情况。

全国性宗教团体对全国性宗教院校的聘用计划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国家机关单位有哪些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旅游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

(* 国家预防腐败局列入国务院直属机构序列,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新华通讯社

中国科学院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中国地震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国家档案局

(*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

国家粮食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公务员局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 国家保密局

* 国家密码管理局

* 国家航天局

* 国家原子能机构

*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 国家核安全局

(* 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环境保护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哪家出国留学的中介靠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什么)

好了,今天关于“国外留学机构归哪管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国外留学机构归哪管理”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启示。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