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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2020年内蒙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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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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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人社和内蒙古社保有什么区别

名称不同,单位级别不同。

1、名称不同。内蒙古人社是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社会保险工作,社保局,全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部分城市地区称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单位级别不同。内蒙古人社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是社会保障局的主管部门,内蒙古社保局,属于人社局下属一个直管局,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

内蒙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法律法规学习专栏

(2022年9月14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2022-09-14

关于对中国联通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2022年第九批申请特殊工种...2022-09-13

关于对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申请特殊工种...2022-09-13

关于对呼和浩特市蒙铁集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批申请...2022-09-08

关于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第三批申请特...2022-09-07

(2022年9月7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2022-09-07

关于对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申请特殊工种退...2022-09-05

关于对内蒙古蒙东能源有限公司敏东一矿2022年申请特殊工种退...2022-09-05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重...2022-09-03

关于对内蒙古一机集团综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第五批申请特殊...2022-09-01

关于对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第九批申请特殊工种退...2022-09-01

关于第十六届高技能人才表彰候选人和候选单位评审结果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公示2022-09-01

关于第十二批“草原英才”特定领域专项个人高技能人才初评结...2022-09-01

关于对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第一批申请特殊工种退...2022-08-30

(2022年8月29日发布)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高层次人才需求目录2022-08-29

内蒙古社保局室电话是多少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131250471-6944513

办公电话: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负责人电话:0471-69445560471-6944922

办公电话: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2661900471-6946409

办公电话: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750471-6944617

办公电话: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452600471-6944075

办公电话: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188870471-6611651

办公电话: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460800471-6946865

办公电话: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

负责人电话:0471-66131650471-6283951

办公电话: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372390471-6924920

办公电话: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149070471-6944911

办公电话: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644950471-6966796

办公电话: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

负责人电话:0471-69183690471-6965638

办公电话: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

负责人电话:0471-69671060471-6944622

办公电话: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360471-6968863

办公电话: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

负责人电话:0471-6944941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

负责人电话:0471-69468690471-6944624

办公电话: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

负责人电话:0471-69459920471-6945051

办公电话: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

负责人电话:0471-66109520471-6964880

办公电话: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2803530471-6944958

办公电话: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

负责人电话:0471-69629090471-6945329

办公电话: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451700471-6944443

办公电话: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655480471-9644635

办公电话: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190471-6946887

办公电话: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

负责人电话:0471-66111050471-6613350

办公电话: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

负责人电话:0471-69446030471-6913124

办公电话: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

负责人电话:0471-69528850471-6611597

办公电话:0471-626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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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社保服务电话

可以电话咨询社保服务电话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2333。

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每年一次:时间是5月1日至6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有的省市规定在认证者生日当月,可顺延2月)

身体健康、居住在本地的人员,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到当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生存认证。许多地区还可以到街道社保中心、居委会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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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这是个社保卡吗

是。内蒙古位于祖国北部边疆,该地区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为当地人们的生活做保障的工作单位,办理的卡叫做社保卡,是国家的政策。

2020年内蒙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5号),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清水河县、土默特右旗、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鄂伦春自治旗、阿荣旗、鄂温克族自治旗、陈巴尔虎旗、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科尔沁左翼中旗、科尔沁左翼后旗、库伦旗、奈曼旗、开鲁县、扎鲁特旗、阿鲁科尔沁旗、巴林左旗、巴林右旗、林西县、翁牛特旗、喀喇沁旗、宁城县、敖汉旗、克什克腾旗、苏尼特右旗、太仆寺旗、正镶白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镶黄旗、正蓝旗、多伦县、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凉城县、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五原县、磴口县、乌拉特前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杭锦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等70个旗县(市),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本科毕业。

 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专升本,下同)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3)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

 (4)被给予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期限未满或者被给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5)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6)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已经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报名参加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3.参加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或者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合格成绩在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有效。其中,达到全国统一合格分数线的,可在主观题考试报名时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符合放宽政策的可同时申请享受放宽政策;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可报名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或者直接确认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

 4.报名人员可选择使用汉文或者蒙古文试卷在我区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使用同一语言文字试卷参加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

 (二)报名条件认定

 1.除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以外,报名专业学历以报名人员报名时具有的学历学位证书为准。

 已经完成学业但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普通高等学校202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继续教育(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开放大学等)的2020年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当按照网上报名填报确认和承诺的信息,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及其他材料,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考试成绩无效。

 2.2020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毕业证书为:

 (1)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原解放军总参谋部、原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3.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适用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户籍为准,即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方的,可以按照放宽政策确定的学历条件报考。

 4.对于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以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查询不到的,需要报名人员承诺如考试成绩合格,须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报考学历学位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要求,可以查阅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scse.edu.cn)。

 二、客观题考试

 (一)报名方式与时间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7月28日0时至8月12日24时。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要求、流程及步骤填报个人信息。逾期不予补报。

 (二)报名流程

 1.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并做出相应承诺。

 2.选择报名地

 在我区报名参考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可根据拟参考地区选择报名地,报名地即参考地。

 3.阅读报名地公告

 报名人员进入报名网站后,应仔细阅读报名地公告,掌握报名条件、报名流程,熟悉报名政策和具体要求。

 4.上传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清晰完整;需显示双肩、双耳,露双眉,不得上传全身照、风景照、生活照、背带(吊带)衫照、艺术照、侧面照、不规则手机照等;不得佩戴饰品,不得佩戴粗框眼镜(遮挡面部特征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照片不得进行拉伸、美化等PS操作(照片比例与本人真实情况不符、照片美化操作会影响考试期间身份核验)。

请严格按照样片人像比例上传照片。

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照片。

 申请享受放宽政策人员,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籍。网上报名时,应上传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电子照片。

 5.填报信息,确认承诺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对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并对填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1年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以同等学力报考的应届硕士毕业生网上报名时,应当签署《应届毕业生承诺书》。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网上报名时应当填写《单科成绩合格情况说明》,并于10月15日至10月19日登陆考试报名系统签署《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承诺书》;逾期未签署承诺书的,报名无效,不予打印准考证。

 报名人员填报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司法行政机关将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6.照片审查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对报名人员上传的电子照片进行审查确认。报名人员在电子照片上传后及时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照片审查情况,同时,司法行政机关通过向报名人员发送手机短信息的方式,通知照片审查确认结果。未通过审查确认的,必须重新上传照片直至审查确认通过;拒不重新上传照片或反复上传同一张照片的,将不能进行网上交费,无法完成报名。

 7.网上交纳考试费

 我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收费标准为210元。网上交费截止时间为8月16日24时。

 报名人员交纳考试费后,不能更改报名地。因报名人员不符合报名条件或个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退还考试费。

 报名人员网上支付成功后,报名系统会给予提示信息,报名人员必须牢记自己登录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查询、下载打印准考证和考试成绩通知书等。

 8.打印准考证

 客观题考试报名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核发准考证。报名人员可于10月21日至10月30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考区设置

 我区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12个盟市均单独设立考区,即呼和浩特考区,包头考区、呼伦贝尔考区、兴安考区、通辽考区、赤峰考区、锡林郭勒考区、乌兰察布考区、鄂尔多斯考区、巴彦淖尔考区、乌海考区、阿拉善考区。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分批次考试方式。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按各考区机位数量和报考人数确定应试人员考试批次,分为10月31日、11月1日共两个批次,应试人员参加其中的一个批次考试。具体为:

 第1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0月3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0月3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第2批次考试时间:

 试卷一:11月1日9:00—12: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11月1日14:30—17: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或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计算机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11月10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

 三、主观题考试

 (一)报名与交费

 参加2019年或者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报名和交费时间为11月10日0时至11月14日24时,应试人员应当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日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交纳考试费90元。逾期未确认并交费的,不予补报。

 2019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确认报名参加2020年主观题考试的(不含参加2020年客观题考试的),可以选择在工作、生活地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参加主观题考试。

 2020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到客观题考试报名地进行主观题考试报名。

 (二)考区考点设置

 主观题考试的考区考点综合我区参加主观题考试的人数、交通状况、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组织实施能力等因素进行集中设置。

 (三)打印准考证

 参加主观题考试人员,可于11月23日至11月27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时间与方式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1月28日。

 主观题试卷:9:00—13:00,考试时间240分钟。

 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计算机化考试,试题、答题要求和答题界面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计算机鼠标及键盘在计算机答题界面上直接作答。考试系统支持5种输入法: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 品五笔输入法(86版),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可以选择使用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应试人员使用其中一种输入法作答。考试系统不支持手写板、语音等辅助输入设备与软件。

 应试人员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可在确认报名参加主观题考试时申请使用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选择使用蒙古文字试卷的,实行纸笔答题方式,试题、答题要求均在计算机显示屏上显示,应试人员在答题纸上作答。

 纸笔考试考区考点考场将根据参加纸笔答题人员数量等情况集中设置。

 主观题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为应试人员统一提供电子法律法规,应试人员在计算机上查阅。

 (五)考试内容与科目

 主观题考试为一卷,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论述题等题型,分值为180分。具体考查科目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主观题考试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六)合格分数线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

 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主观题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确定。司法部于2021年1月中旬前公布主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应试人员可在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四、其他事项

 (一)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因不具备网络通讯条件或无法自行操作等原因不能完成网上报名或自行打印准考证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到报名地盟市司法局办理。

 (二)应试人员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诚信参考,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主观题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盟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

 (四)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应当遵守考区所在地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司法部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对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进行相应调整并发布相关公告,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

 (六)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七)咨询服务电话:

 呼和浩特市:0471—6649591

 0471—6649688

 包头市:0472—5165167

 呼伦贝尔市:0470—8217972

 兴安盟:0482—8269017

 通辽市:0475—8835221

 赤峰市:0476—8332052

 锡林郭勒盟:0479—8267177

 乌兰察布市:0474—8985078

 鄂尔多斯市:0477—8588587

 巴彦淖尔市:0478—7988838

 乌海市:0473—3998773

 阿拉善盟:0483—8331643

 自治区司法厅:0471—5301461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12333网上服务大厅(2020年内蒙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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