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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了留学中介,但自己不想去了,想法改变了,如果退出的话,能要回中介费么?
由于已经签订了服务合同,所以首先应该按照合同上双方的违约条款来处理,如果是因为委托人单方面原因终止合同而提出退款,也可以与被委托人协商处理,你是大三在读,虽然应该还没有启动院校申请,但有可能已经启动了一些文书的准备工作和院校的联系工作,这样被委托人要求部分服务费属于正常。另外也可以选择去其他留学费用相对低的国家继续自己的升学规划,这样和被委托人商讨后就有机会继续执行服务合同了。
和解协议书
在生活中,协议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那么协议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和解协议书8篇,欢迎大家分享。
和解协议书 篇1甲方:
乙方: 男 汉族 岁 省 县 乡 村人。
女 汉族 岁 省 县 乡 村人。
县 公司的 号大客车,大客车在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详情见 公交认字(201 )第 号)造成乙方 人不同程度受伤,现乙方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起索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 于201 年 月 日住院至201 年 月 日出院,住院 天,共花去医疗费: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 元,伙食补助费 15= 元,误工费:出院后按 个月计算 =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2、乙方 于201 年 月 日住院至201 年 月 日出院,住院 天,共花去医疗费: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 元,伙食补助费 15= 元,误工费:出院后按 个月计算=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3、乙方 、 、 人将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力移交给甲方,由甲方全权负责。
4、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生、老、病、死都与甲方无关。
甲方:
乙方:
20xx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 篇2甲方:
乙方:
刑事案件发生的原因。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1、乙方愿意一次性赔偿甲方经济损失费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人员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及财物损失等),此款可由乙方人员亲友代为赔偿,其中赔偿甲方元。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在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同意不再追究本案乙方的民事责任。
3、甲方人员对乙方人员给其造成的伤害和经济损失表示谅解,不再追究乙方人员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司法机关对乙方人员从宽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人员签字后即对签字人员产生法律效力。
5、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人员各执一份,一份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民事和解协议书二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 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 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 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本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本协议书附件。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和解协议书 篇3执行申请人: (下称甲方)
被申请人: (下称乙方)
被申请人: (下称丙方)
甲方诉乙方、丙方 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号判决书判令: 。因乙、丙方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甲方于 年 月 日向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在 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乙、丙方对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不持异议。
二、为提高本案执行效率,甲、乙、丙三方约定:
三、履行和解协议的担保
四、其他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丙方: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和解协议书 篇4甲方:徐州*********有限公司
乙方:刘***,身份证号:3203*********946。
委托代理人:曹***,身份证号:32030*********2249。
甲、乙双方就乙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纠纷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共计3,350 元整(大写:叁仟叁佰伍拾元),此费用包括公证费1,900元、雅思报名费1,450元。
第二条 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收据。
第三条 乙方代理人曹芹系乙方刘文晶的母亲,其承诺具备全权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的权利。
第四条 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之间就乙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相关事宜产生的所有纠纷即告终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或作如下表述)
甲乙双方为达成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意见,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甲方不利的证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 篇5甲方:
乙方:男汉族岁省县乡村人。
女汉族岁省县乡村人。
201年月日,乙方、、人乘坐甲方
县公司的号大客车,大客车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详情见公交认字(201)第号)造成乙方人不同程度受伤,现乙方根据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起索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于201年月日住院至201年月日出院,住院天,共花去医疗费: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出院后按个月计算×=元,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2、乙方于201年月日住院至201年月日出院,住院天,共花去医疗费:元,住院期间护理费:×=元,伙食补助费×15=元,误工费:出院后按个月计算×
=元,合计人民币元大写:万仟佰拾元角分整,由甲方先行支付。
3、乙方、、人将向本次事故第三方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力移交给甲方,由甲方全权负责。
4、本协议经甲、乙方双方签字后生效。
协议生效后乙方的`一切生、老、病、死都与甲方无关。
甲方:乙方:
20xx年月日
和解协议书 篇6甲方:
乙方:
在甲方保安员于**************商场门口处对乙方人身造成伤害后,甲方代表肇事保安员与乙方充分协商后,就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达成和解,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和整容费等),双方同意不经伤残鉴定,由甲方一次性向乙方赔偿捌万叁仟(83000.00)元整(包括甲方先前所垫付的医药费壹万伍仟元)。
二、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剩余赔偿款陆万捌仟(68000.00元)元整,以转账方式转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账号为),即为付款义务履行完毕。
三、乙方对甲方保安员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向公安机关申请撤案,并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自愿放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四、乙方确认并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和相关人员及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任何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甲方赔偿到位后因本次事件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并且此后不再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在甲方将上述赔偿款支付到位后产生法律效力,赔偿不到位,则本协议没有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交公安机关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 篇7原告(出租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68
原告代理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88
被告(承租人):8888 身份证号码:888888838
原告88诉被告88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8888民一初字第88号],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将双方于20xx年8月15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变更为:“第四条 该房屋基础租金自20xx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每年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自20xx年10月1日起,年租金按每年三千元计算增长。租金按年结算,乙方在每年10月1日之前,以汇款方式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下年度租金。甲方的指定账户为,账号 : ,开户行: ,户名: 。”
二、房屋租赁的其他内容,仍按原房屋租赁合同履行。
三、本和解协议签订后 日内,原告将被告20xx年10月9日邮寄的邮政储蓄银行汇款单原件还给被告谢彬,以便支付今年租金。原告若不返还的,被告将不向原告支付租金。
四、今年租金(20xx.10.1—20xx.9.30)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由被告于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日内汇入原告上述指定账户。
五、除上述约定之外,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本协议壹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法院留存壹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原告: 被告:
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和解协议书 篇8甲方(死者家属):
乙方(侵害人):张xx。代理人:
年 月 日,吴仲才因交通事故死亡,乙方被永定区公安局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现已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甲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和财产损失,对此,乙方深有悔意。同时,甲方在咨询律师,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及赔偿金额后,自愿就本案的赔偿相关事宜与乙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1、乙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甲方予以宽恕。
2、乙方一次性包干赔偿甲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15.5万元(其中3.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前已支付)。
3、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当日付清上述赔偿款项。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项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其他民事责任的要求,不再要求乙方给予任何赔偿。
4、甲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乙方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检察机关追究乙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呈交永定区检察院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国务院、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的机构,提供留学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本省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并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以下简称《资格认定书》)。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山西省开设分支机构,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经省教育厅备案,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晋从事经营活动备案通知书》(以下简称《备案通知书》)。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备案,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开展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本省区域内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和备案,并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进行日常监管。
第二章 资格认定和备案
第六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已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含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法定代表人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四)有用于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固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五)从事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能够提供留学指导;工作人员的构成中有外语、法律等专业的人员;
(六)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七条 申请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四)工作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聘用合同,专业技术人员还需提供相应资格证书;
(五)办公场所房屋产权或租赁证明;
(六)机构章程、服务规程及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文本;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服务区域、收费标准;
(八)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六)、(七)项需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四项至第七项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分支机构备案表;
(二)总部机构的《资格认定书》;
(三)总部机构关于开办分支机构的决议、授权委托书;
(四)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学历证书及其认证书,户籍不在本省的人员,还需提交居住证;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本条第(一)、(三)项需提交材料原件,第(二)项提交材料复印件,第(四)项所列材料应当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留存不退回。
第九条 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11月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返回材料,发放《补正通知》,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的申请,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条 省教育厅受理资格认定或备案申请后,在2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机构的经营条件等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不能按期完成审核的,最多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机构接到通过资格认定或备案审查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与省教育厅、指定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缴存备用金。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备用金存款证明后,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以及《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二)介绍经教育部认定的国外学校招生信息、申请程序、留学费用等有关情况,并指导、协助提出入学申请;
(三)协助准备出国所需的材料,指导办理相关手续;
(四)组织出国前生活、安全、礼仪等方面内容的培训;
(五)帮助联络、安排境外以及学成回国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五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使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合同前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交纳费用的办法。
第十六条 省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由总部机构承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须由总部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
第十七条 《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有效期5年。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考察审核后,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延期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同意延期的,换发《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注册资本等,应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厅备案,换发新的《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第四章 备用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第二十条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省教育厅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行监管。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备用金。
第二十一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违约、侵权、行政罚款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动用备用金申请,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可以动用备用金,并在动用后30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1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教育厅开具的证明,到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第二十三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合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备用金和利息作为其资产的一部分,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该材料将作为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息变更、《资格认定书》延期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省教育厅适时向社会公布经资格认定或备案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名单。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信息,依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号)的规定,实行联合惩戒,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六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终止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注销其《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法律文书宣告之日起,《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即行无效。
第二十七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有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资格认定书》或《备案通知书》;
(二)未按要求向省教育厅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等材料的;
(三)总部设在省外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开设分支机构未在省教育厅备案;
(四)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
(五)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六)以承包、转包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七)到学校开展出国留学宣传活动;
(八)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违法广告,组织非法中介活动;
(九)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
(十)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擅自组织语言培训、留学预科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
(十一)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损害服务对象经济利益、个人隐私;
(十二)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未经省教育厅资格认定或备案,以咨询、培训、境外游学、夏(冬)令营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或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备案通知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九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出入境和社会治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获得《资格认定书》的机构,须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重新颁发《资格认定书》。本办法颁布实施后,未申请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三十三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个人)、境外机构驻华或驻晋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留学中介一般要收多少钱?
截止到2020年2月3日,出国留学中介费用大致在50000元~100000元之间不等,具体根据不同的中介机构、不同留学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再加上由于国家、校园、组织、效劳内容等相异的缘由,不同的中介收费情况也不一一样。
留学中介费用只是是中介要收取的费用,不是学校、公证处、使馆签证处收取的费用,也不包含任何学费。
扩展资料:
中介费用涵盖了请求前的测评、选校、文书的制造、申校、寄送资料、和校园联络、签证资料制造、签证教导及境外效劳(接机和住宿组织)等方面。
中介机构通常就是三大块的利润:机票、租房和读预科费用,主要利用的就是信息不对称来赚钱。现在信息如此发达,自己完全可以自己做功课、自己比较。
人民网-留学中介:暗藏诸多隐患中介费最高达10万元
人民网-留学中介费到底有多“水”? 业内人士自曝潜规则
好了,今天关于“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范本”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范本”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