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籍子女国外留学政策咨询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它的今日更新更是备受瞩目。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港籍子女国外留学政策咨询的最新动态,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孩子在美国出生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孩子在美国出生,则身份为美国公民,享受的具体福利如下:
1、能以美国公民身份为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
2、可以在各方面享受美国公民的待遇,如医疗保险、各类补助金、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3、由于美国与世界很多国家有互免签证的协议,享受免签证待遇,省去签证费和很多程序上的繁琐,去其他国家旅游、探亲、商务将更加方便快;
4、在美国或在外国居住、旅行时,受美国使领馆保护。万一政局不稳或发生重大灾害时,美国公民可以在美国政府的保护之下离境回国等;
5、拥有美国社会安全卡、享有美国各种社会福利措施及医疗设备,年老时可领取养老金,包括人在海外。住低价高质量老人公寓;
6、其它国家政局不稳或动荡时,即使航空封锁,美国公民也可以在美国政府的保护之下,享有优先搭机离开的权利;
7、无条件留在高收入的美国工作(2008年美国人均收入37,363美元,数据来自IMF),可以优先担任美国政府,公家单位及大型企业重要领导岗位。据了解,许多关键职位,如官方军务,国防外交,高科技和核心实验室,严格限于公民;
扩展资料:
一、孩子在美国出生对于父母的好处:
1、从孩子读书开始,父母就可以以监护人的身份申请移民。几乎零成本。而出生在美国以外的人,如申请入籍美国公民,除政治庇护、专业人才及与美国公民结婚以外。
其余的就必须花至少4~10年的时间及五十万美金的费用。当然想移民加、澳、港等,也是同样的门槛。
2、孩子21岁后,父母可以不受配额限制移民美国。推荐美籍宝宝的父母可以在退休后选择到加州养老,以及享受加州对老人的免费医疗白卡计划。正好退休后到加州养老,以及享受加州对老人的免费医疗白卡计划。
二、美国宝宝即使一辈子生活在中国,仍无条件是美国公民。而在中国,孩子可以有双重身份:
1、如果父母是中国籍的话,美国宝宝持中国旅行证在中国生活, 在大多数省份城市,您的美国宝宝可以享受中国的9年制义务教育。每年要比中国学生多出部分借读费。
2、在中国以留学生身份就读各名牌大学,享受各种优惠条件。等正规的孕产服务机构也会通过内地、香港以及美国的办事处或咨询公司,每年为回国生活的美国宝宝提供最新资讯和必要的证件更换业务。
百度百科-赴美产子
百度百科-美国国籍
出国留学的资金证明,请具体说明一下
一、美国留学资金证明办理流程:
1. ?在申请学校和签证时,一般需要提供由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作为留学资金的担保证明,但对存期没有具体要求。两者在金额上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在申请学校时,一般只需提供所申请学校的第一年费用的“存款证明”即可。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必须是银行定期存款才可以开具存款证明,个别银行也可开具活期存款的存款证明。
2, ?在签证时,虽然签证要求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以往经验,学生一般需要提供在美留学期间的总费用的资金担保证明,并且能够明确阐述资金的来源。这当中可以是大部分资金用银行存款证明的形式来体现,加以银行理财产品、股票投资和多套房产等其他形式作为资金担保的参考。
3. ?学生在顺利获取签证后,在留学资金方面也需做好各种准备。美国学校一般要求学生在校注册并选好课后才付学费。一般来讲,有两种方式:汇票和信用卡付费。学生可以在行前到银行开具两张汇票,一张汇票用于付学费,收款方为学校(要仔细确认学校的名字,不能有拼写错误,否则学校无法托收);
另外一张汇票的收款方为学生本人,学生在到达美国后在美国当地的银行开户,并托收这张汇票,用于支付在校的食宿费和生活费。家长同时也可为学生办理信用卡。家长持主卡,学生持副卡。信用卡的办理时间一般要3-4周,所以建议提前办理。这样,家长就可以及时通过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消费短信得知学生消费的具体信息。
但是用信用卡付学费,由于金额比较大,在交易时可能会碰到问题。所以,最好还是用汇票形式比较方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学生不能随身携带大量的现金。如果要带现金,美国的入境要求是低于1万美元的现金。
二、澳洲留学资金证明办理流程:
1. ?申请签证时的澳洲留学存款证明金额要能涵盖在澳洲学习期间的学费与生活费。赴澳洲留学一年的学费大概在20万左右,具体数额申请者需参照本校的学费与生活费进行计算。
2. ?澳洲留学存款证明的冻结期是每个银行都有规定的,一般的都是三个月,如果认为不保险,也可以办半年,都可以。给签证官看的存款证明,冻结期长短没有太大关系,最保险的作法就是冻结到拿到签证为止。当你签证完成,就可以拿着存款证明原件,身份证和定期存款存折(卡)到银行解冻了。资金马上可以用。
3. ?办理存款证明时,同学们需出示如下资料:存款凭证(存单、折)、个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士兵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警官证、军队或武装警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队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军事院校学员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外国边民出入境通行证以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存款实名身份证件等)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出示代办人个人身份证件。
4. ?填写相关资料:如《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委托书》(委托人填写部分)一式两份,各有关栏目必须填写齐全。中国学生的存款大都存在中国本土的各大银行,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等。
5. ?建议存款最好在申请人自己名下,只需提供资金证明一份,这样是最简便的;所开具的存款证明必须在相应户头中达到28天以上的存期;存款证明的冻结期要覆盖整个签证的审核期。
签证审核周期一般为1到4周左右,每年的6到9月份是签证高峰期,可能审核期会更长些,但据以往的经验来讲,高峰期期间一般需要6周左右审核完成;若是存在父母名下,或者是18周岁以下的学生签证,都需提供父母签名同意资助信,父母收入证明,户口本证明与学生的关系若户口不在一起,需提供多个户口本;
若无户口本,则需要开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公证函;18岁以下学生,还需父母同意孩子单独在国外学习的同意信。
扩展资料:
定义资产证明就是指经过有资信的单位证明有多少资产的资料和数据,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所拥有资产价值的证明文件。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评估人员,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以货币作为计算尺度进行评定估算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证明方式资产证明所指的是住房,车,存款等,资金证明本身没有任何价值,不能做质押物,仅仅证明某帐户某时有多少钱。
1、经济证明存款历史达到半年以上存期的定期存款单或存折复印件(包括存折封面)以及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原件,存款证明会冻结您的存款3至6个月不能支取,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原件、资金担保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现金或存款等
2、收入证明资金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原件、用公司抬头信纸、列明职务、工作年限、年收入、近五年详细收入、地址电话加盖财务章和公章、个人完税证明、负责人签名、有名片则附上一张名片。,如果有额外房产和租金收入,请提供所有房产证复印件和相应租房协议公证件原件。
三、证明的用途
1、证明资产来源;
2、自费留学作为资金证明出示;
3、签证时出示给签证官以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
参考资料:
赴港生子和赴美生子比较,哪个更值得选择一些?
2014年3名在香港分娩的内地产妇近日被判监禁6个月,她们以访客身份赴港,逾期逗留后冲急症室产子,触犯了香港的逗留条件罪名。过去已有数百名内地孕妇因相同罪名被判监禁,
但多是被判监禁两个月。
随着香港双非政策的出台,越来越多的赴港生子被监禁的案例频出不穷。在此情况下,在美国生子成为了内地孕妇的新选择。那么,对比“赴美产子”和“赴港生子”
对于准妈咪来说如何选择?
先来了解下赴美生子,美国宪法规定:“凡在美国出生或归化美国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们所居住州的公民。”“在美国出生的婴儿,一生下便可以拥有美国国藉,
成为美国公民。其实对于大多数中国家长来说,看中的是孩子未来教育方面,孩子可以在美国免费接受小学、初中和高中公立学校教育,报考公立大学、研究所费用是外国学生费用的10%,
还可以享受申请美国大学奖学金或者1%低利率助学金贷款。单单这一项,就能为孩子的未来省下近百万人民币的教育开支。不仅是教育,爱贝社资深顾问为你解读美籍宝宝还有以下超值回报:
1.宝宝出生即可成为合法美国公民
2.免费享受小学、初中和高中公立学校教育
3.公立大学、研究所费用是外国学生费用的10%
4.享受申请美国大学奖学金或者1%低利率助学金贷款
5.宝宝满21岁时,父母可申请亲属移民,持久拥有绿卡
6.享受美国社会安全卡、各种神话福利及养老待遇
7.享受全球180多个邦交国入境免签证
8.为未来投资移民省下巨额费用
9.美国医疗服务的先进化和人性化
10.魅力异国优越待产及月子生活环境
11.有效避免国内计划生育政策
相比之下“赴港生子”一方面是日渐收紧的出境政策,2012年以来,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与内地对口单位紧密合作,在边境口岸加大力度阻止内地孕妇来港产子。
另一方面需要的费用也不断上升;除此之外,准妈妈在临盆前最后一刻才前往急症室分娩是十分危险的行为,无论产妇和胎儿都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从“投资移民”角度来看,“赴港产子”孩子虽然是港籍,但作为孩子的父母,却永远没法获得香港居民身份。就算孩子在香港上学,以后想出国深造,依然要面对高额的留学费用
。而投资移民美国,至少需要50万美金,另加上各种手续费(例如律师费等),总花费在980万人民币左右;相比之下,“赴美产子”新生儿父母等到孩子21岁时,但可以依亲申请获得美国绿卡,合法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提问者评价谢谢!
海外留学人员如何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有相关政策的、要看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条件。
补充说明: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落实《上海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行动纲要》,不断优化留学人员来沪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包括入外籍以及从港澳台地区出国留学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市人事局是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市引进留学人员的政策、规划,对引进留学人员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有关工作进行效益评估等。
市科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劳动保障局、市信息委、市医保局、市人口计生委、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和创业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联谊会以及留学人员用人单位等要加强对留学人员思想政治、道德建设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同时,要关心留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为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和创业提供便利。
第五条 “上海市协调海外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由本市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解决留学人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第二章 留学人员所符条件和为本市服务的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为:
(一)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第七条 本市重点引进战略产业和重点项目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留学人员除符合第六条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一定声望,为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
(二)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在世界知名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营管理专家,或在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在知名律师(会计、咨询)事务所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在国(境)外政府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著名非政府机构中担任中高层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学术造诣高深,对某一专业或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在国际著名的学术刊物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的学术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专家、学者;
(六)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拥有重大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八)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一)在国家机关担任国家公务员、顾问或咨询、技术专家;
(二)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三)担任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四)在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文化艺术院团、新闻媒体、金融机构、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受聘担任或兼任专业技术职务、中高级管理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五)投资开办教育、医疗机构或建筑设计、律师、会计、咨询等服务机构;
(六)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类企业等进行合作研究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七)担任重大工程、重点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职务;
(八)来本市讲学或进行学术、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交流;
(九)在境外开展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的研发活动,或将境外科研项目委托本市有关研究单位、团体进行研发;
(十)依托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机构,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为用人单位培养人才;
(十一)在本市注册中介机构为本市引进外资、技术、项目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外国专家来本市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联系国外学术技术团体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境外从事为本市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十二)应聘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十三)以其它方式为本市服务。
第三章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
第九条 市人事局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提供资格认定等相关服务,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外资委、市质量技监局、上海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等部门提供集中服务,方便留学人员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事局可先受理留学人员委托国内亲友代为申请创办留学人员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后由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以便利留学人员来上海投资创办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孵化机构的优惠政策,并可引进和建立若干专业化风险资金或创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立为留学人员提供创业资本支持和融资担保的种子资金和担保资金,为园区内企业在吸引国际创业投资和争取上市等方面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为留学人员创办企业时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税务、商检、进出口代理、商务、公用事业、劳动人事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减化手续,减少环节,并为注册在园区内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场租、资金扶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同时,协助留学人员按程序申报本市各类政府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支持创办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关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要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高新技术项目的评估机制,选择技术含量高的企业进入创业园区,使其真正成为留学人员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和创新科研成果转化的基地。
第十五条 市人事局要会同各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加强指导、扶持和管理。市人事局要定期对留学人员创业园区进行考察评估。
第四章 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留学人员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其中,入外籍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各区县政府创办留学人员子女班,关心留学人员子女的入学升学。持有效《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学龄前教育阶段、义务教育阶段,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国外生活5年以上并在国内语言文字适应期(3年)内参加本市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在本市获得高中毕业文凭的,可报考本市市属高校。
第十八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入外籍留学人员,需多次出入境的,本市公安部门根据其所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有效期限,予以办理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应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办理《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第二十条 持《上海市居住证》B证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可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以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本市设立专项资金,多渠道筹措经费,用于高层次留学人员来上海创业、工作、短期讲学的资金资助和有关补贴。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委、市信息委等部门制定。经费的筹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各区县政府可以相应设立必要的专项经费,支持高层次留学人员来沪创业和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单位要关心高层次留学人员配偶的择业,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留学人员风险投资基金,为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等。
第二十五条 从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留学人员在上海取得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
第二十六条 留学人员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考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市人事局可结合留学人员的特点,根据政府机关的需求,组织符合规定的留学人员参加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入外籍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或创业,取得《上海市居住证》B证后,可按本市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与境内外保险公司开展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方便留学人员在沪就医。
第二十九条 来沪定居工作或创业的持中国护照的留学人员夫妻,在国外期间生育或在国外怀孕后在本市生育的第二个子女,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随父母报入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十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的工作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本人的贡献情况,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后从优确定。
第三十一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与本人协商解决。可由聘用单位以合约形式提供住房,也可按住房货币化的原则,由个人租用或购买住房。
第三十二条 留学人员回国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上海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人员到上海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如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发票、进口付汇报关单等材料,到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境外来上海工作或定居的留学人员可凭市人事局出具的证明,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除国家规定列名征税的外,由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和本市允许和鼓励投资的行业范围内,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上海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企业或与本市企业合作、合资,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上海投资。留学人员企业注册资金,可执行注册同类企业的最低限额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留学人员本人开辟渠道引进境外项目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报酬。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上海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2]23号)、《上海市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若干规定》(沪府发[1997]14号)同时废止。
海外留学生成都落户政策有哪些
1、对具有博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在自贸区或全创改区工作的外籍华人,全面取消工作单位类别、年限、停居留时间限制,可直接申请永久居留。
2、对具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凭我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至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进行毕业实习及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3、外国留学生具有在川创新创业意愿的,提交创业意向证明或拟创办企业的证明材料、我国全日制高等院校(含港澳地区的高等院校)毕业证书,可以申请2到5年有效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加注“创业”);
在自贸区、全创改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期间,被有关单位聘雇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
扩展资料:
2017年7月20日,成都市正式实施“人才新政12条”。新政实施近2年时间,在来蓉人才的落户、出入境和停居留等方面,成都市公安局创新推出多项便民服务。
截至2019年5月,成都市全市累计落户人才28.26万人,其中,青年人才28.07万人,占99.33%;技能人才0.19万人,占0.67%;
成都市全市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国人数量已远超新政实施前13年的总量,现成都市共有取得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226人次。
人民网-成都出入境“十五条”新政公布
好了,关于“港籍子女国外留学政策咨询”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港籍子女国外留学政策咨询”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