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将会为大家提供一些有关青海出国留学项目推荐机构的知识和见解,希望我的回答能够让大家对此有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开始探讨一下青海出国留学项目推荐机构的话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9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和《青海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已经2015年3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郝鹏

2015年4月1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

一、 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 目 名 称清 理 依 据 及 理 由备 注省发展改革委1     煤矿初步设计审查设定依据《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已废止。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0项 3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2项 省气象局4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6项 5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7项 6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8项 省质监局7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0项 省广电局8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初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31项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9     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48项 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 下放后实施机关备注省发展改革委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12条、第13条(主席令第74号 2002.8修订)市(州)级发展改革部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     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部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8条(主席令第91号 1997.11.1)市(州)、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利厅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 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

三、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2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9项,其中准入类6项,水平评价类3项) 实施机关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省科技厅1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4项取消 省国土资源厅2土地估价师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项取消 省交通运输厅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项取消 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3项取消 5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4项取消 省水利厅 6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准入类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5项取消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9项取消 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8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资格 准入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10项取消 省审计厅9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一)第20项取消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5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14项)实施机关(单位)序号项目名称资格类别取消依据处理决定备注 省农牧厅 1割草机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5项取消 2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6项取消 3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7项取消 4品种试验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8项取消 5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10项取消 6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水平评价类《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2:(二)第11项取消 省卫生计生委 7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水平评价类

出国留学 申请外国名校到底应具备哪些能力

 近几年,出国留学热潮席卷全国,每年都有大批的中国学生出国留学。而这些学生和学生家长都以申请世界顶尖名校为最终目标。很多学生和家长认为,只要取得优异的学习成绩,就可以顺利的考入外面名校,然而近几年,中国满分考生被名校拒绝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学生想要申请外国名校到底应具备哪些能力呢?育路留学我为大家简要介绍。

  成绩并非录取唯一标准

 李超(化名)是北京一所高校的大四学生,平时学习努力,成绩名列前茅,但几乎没有社会实践经历。去年,李超申请了加州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美国名校的研究生。在大家看来,李超的本科成绩平均分达到87,托福和GRE分别获得92和1400的较高分,进入美国名校是十拿九稳的事。不过出人意料的是,李超报名的几所大学都拒绝了他的申请,给他的答复均是没有社会实践和工作经验,个人能力也不够突出。

 和李超不同,正在申请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社会学专业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预科班学生小许在申请中突出了自己的社会实践经历。?英国院校录取中国学生时,除了雅思成绩过关,会比较看重学生的课外活动经验,例如志愿者活动和社团活动,所以我在个人陈述中添加了参与北外主持人协会和去青海做支教的经历,相信会为录取添加筹码。?小许说。

 相关留学专家表示,有的学生钻进书本里,学习成绩很好,但不去看广阔的世界,不参与社会活动;有的学生,学习成绩只是中等,但他们实践经验丰富。就申请留学来说,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后者的竞争力可能更强。

  要培养创新性思维

 对将要出国的中国学生而言,最大难题可能并不是看得见的?硬指标?,而是看不见的?软实力?。

 在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主任白章德看来,国外院校比较关注学生的动手能力、合作意识和创新思维三个方面。

 ?每个学校的标准不同。比如,工科院校就更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白章德进一步解释说,?法国的工程师院校甚至会问学生喜欢什么样的体育运动,因为从需要配合的体育运动,比如篮球、排球等,可以考察一个学生是否具有合作意识。?

 白章德向笔者强调,学生是否有创新思维是首要的。?不管你学哪一科,都需要摆脱模式性思维,因为没有创新思维就很难有创新性的成果。?

 嘉华世达澳新部项目总监田丽铁指出:?所谓国外大学要求的?软实力?,笼统来讲就是社会实践能力、个人综合素质、学术能力、个性特征、兴趣爱好等。国外的一些名校,其目标就是培养行业的佼佼者,如何发掘具备这些潜质的学生成了他们在录取中考[微博]核的重点,这些是单从优秀的学习成绩中无法判断的。?

  专家支招增强?软实力?

 针对国外院校录取中国学生时更看重?软实力?这一问题,留学e网总裁王涛建议,首先要注意兴趣爱好的培养。?曾经一位同学在面试官面前展示他擅长玩魔方,结果被这所外国院校直接录取。?在个人陈述里,学生最好多强调自己的特长,这样能为申请增加砝码。其次是在校期间多参加课外活动和社团组织。在招生官的眼里,成绩只是评判标准之一,他们更注重的是学生的资质、潜能。

 田丽铁也提醒,申请材料中个人陈述和推荐信,是体现自身软实力的途径之一。面试官会透过这些文字寻找他们想要的答案:推荐人是否很有分量,申请人的发展目标是什么,具备什么样的学术能力,学术之外有没有其他才能和兴趣爱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外国名校虽然非常看重学生的学习能力,但决不是仅仅关注学生的成绩,更关注学生的综合能力。因此育路留学我建议准备申请外国名校的中国学生,除了要努力提高考试成绩,更要加强个人兴趣爱好,社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这样往往可以增加考入外国名校的几率。

青海中行出国金融服务主要功能都有哪些?

中行青海出国金融主要功能:

1、中银汇兑(外币兑换、个人结售汇、外币汇票、全球汇款、光票托收、境外汇入汇款、旅行支票等)。

2、账户服务(活期一本通、定期一本通、外币储蓄账户、外币结算账户、代理海外开户见证)。

3、资信支持(存款证明、贷款证明、外币携带证、出国留学贷款。

4、信用卡(中银信用卡、长城国际卡、卓隽境外信用卡等)。

5、借记卡(人民币借记卡、大美青海城市主题借记卡、跨境通外币借记卡)。

6、电子受理渠道(国内网银、海外网银、手机银行、“中银跨境GO”APP)。

7、中银理财(中银进取系列、汇聚宝等)。

(作答时间:2023年11月15日)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APP办理相关业务。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已经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省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代省长 杨传堂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青海省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55项)

(表一)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清理依据       备注    计

会1

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收

购定价和销售定价审批

国发[2003]5号第4、

5项

《青海省定价目录》

2

明信片资费确定审批

3

商业物资企业出口经营

权初审*

国发[2002]24号第

47项

4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资格认证许可

国发[2002]24号第

66项

5

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

国发[2002]24号第

788项

6

电力施工企业及项目经

理、工程勘察设计、建设

监理、调试单位资质*

国发[2002]24号第

787、789项

7

盐业生产计划审批

《盐业管理条例》

(1990)国务院51号令

8

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

育机构目录内专业设

置、变更审批*

国发[2003]5号附件

1第14项、《高等学校

本科专业设置的规定》

教育部[1999]7号

9

普通高校毕业就业计划

(特殊专业除外)审核*

国发[2003]5号附件

1第23项

10

中小学校长培训机构资

格*

国发[2002]24号第

70项

11

高校研究生学历证书备

案*

《关于做好研究生学历

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

学司[1996]36号第4条

法律修改

12

高校毕业证书发放*

《关于印发普通高校毕业

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教学

[1993]12号第17条

法律修改

厅13

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国发[2002]24号第822

14

民族成份确定备案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公安部<关

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

份的规定>》国发[2003]5号第30项

<

青海省教育厅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牧区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牧区和民族地区倾斜,促进教育公平。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四)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五)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拟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建议,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专家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国外、海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教育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资产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来信来访、安全保密等工作。起草教育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省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承担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和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参与拟订各级各类学校建设标准,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撤销、更名、调整等审核意见,承担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承担厅所属单位的基建管理工作,承担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承担高等学校的安全监督和后勤社会化改革管理工作。

(三)财务处。

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承担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的有关工作,监督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负责教育系统项目及外资捐赠项目管理工作,参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等对我省教育贷款的立项工作,负责厅直属单位国有资产、预决算、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

(四)基础教育处。

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提出保障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义务教育办学标准,拟订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的发展政策和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审定基础教育全省课程教科书,指导中小学教学信息化、图书馆和实验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协调、指导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中小学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承担师德建设工作。

(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承担职业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教学基本要求,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承担成人教育以及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宏观指导工作。

(六)高等教育处(学生处、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高等教育教学的管理工作,指导高等教育学校基本建设和改革工作,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拟订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工作。承担各类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和学历证书的认定工作。承担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高校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指导高校“两课”建设工作,负责高校的稳定工作,指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负责高校的舆论宣传及出版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民族教育处。

指导、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教材建设工作;负责协调普通学校举办民族班和高校民族预科班工作;指导中小学生民族团结教育;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对口支援工作。

(八)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指导大中小学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规划、指导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以及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协调大中小学生参加有关体育竞赛、学生军训和艺术交流活动。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承担出国留学及来青留学人员工作;承担外国文教专家的聘请及管理工作;承担中外合作办学、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及国外友好组织、个人来青办学事宜和对外汉语教学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承担教育涉外监管的有关工作;承担全省教育系统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师范教育处(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规划、指导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培养标准和各级师范学校培养目标、规格;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承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及培训工作;承担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承担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奖励和教育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指导和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校长的培训工作。办理协管高校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事宜;负责高校正处级干部任免的有关审核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高校的纪检、统战和群团工作;承办高校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团代表人选推荐的有关具体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青海地区护照办理流程

 护照办理是出国的第一步,也是必经之路。尤其对于青海这种管控地区的学子和家长来说,护照办理就显得更加有难度。下面为大家解析青海地区护照办理流程。

 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请您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县)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按照附发的办理护照须知要求填写申请表,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准备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办理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近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标准的制证相片一张。

 二、交验身份证原件,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三、申请护照换发的,需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四、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的,提交需要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五、出境事由证明材料;

 六、特殊情形:

 (一)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普通护照,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复印件;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二)持有合法有效《青海省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申请办理护照,还需提交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三)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按干部管理权限)的《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

申请方式

 我省户籍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向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现役军人向其所属部队驻地的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护照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失效重新申请以及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均为每本160元;普通护照加注每项20元。

 急事急办

(一)加急情形

 具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市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急办理护照:

 1、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2、出国留学的开学时间临近的;

 3、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4、青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二)申请手续

 申请“急事急办”,除了按照正常申请手续和提供必须的证件外,并提供如下资料:

 1、出国奔丧的,提供国外有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驻外使、领馆发出的处理死者后事的通知;

 2、探望危重病人的,提供国外亲属或港澳直系亲属病重的医院证明或要求去探望的电报;

 3、前往国签发的入境许可或者签证;

 4、出国留学的开学通知书;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政务公开、资产管理、安全保密、政务信息和信访工作。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负责政策的综合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办依法行政、行政效能管理、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发布、宣传工作。

(二)规划统计和基金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计划管理工作;承担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实施监督,指导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检查工作。

(三)就业促进和农民工工作处(省就业局)。

拟订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青就业管理办法;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参与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工作。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负责农牧区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四)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人力资源市场工作;监督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才流动政策,承办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承担人才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和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工作。

(五)军官转业安置处(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指导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中央驻青单位军队转业干部考试、考核、选调、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监督执行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政策,负责企业军转干部稳定工作;承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职业技能、技术等级(职务)考评办法并进行指导;拟订高技能人才、农牧区实用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政策;指导和管理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工作;指导和管理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评估工作;指导职业技能人才的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聘用的核准(备案)事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办法;承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考核、流动、奖励、惩戒、解聘、辞聘等相关事宜。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指导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和任职资格考试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优秀专家和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工作;承担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留学人员来青(回青)工作或定居政策和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省继续教育协会和省留学回国人员交流协会工作。

(八)劳动关系处。

指导实施劳动关系调整规则、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实施规范,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指导监督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监督执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的审核、评定工作;参与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工作。

(九)工资福利处。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的实施意见并指导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计工作;承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十)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的实施意见;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规定、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管理规定;承办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备案工作。指导实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划和标准。

(十一)失业保险处。

指导实施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失业保险统计、失业保险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担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年报审核、汇审工作;承担省级和中央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缴费基数核定、基金财务工作;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负责失业动态重点检测报告。

(十二)医疗保险处。

指导实施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省本级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保险以及生育保险补充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三)工伤保险处。

指导实施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监督指导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工伤补偿工作;拟订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中央驻青企事业单位,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行政管理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承办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四)调解仲裁管理处。

推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和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工作,管理劳动、人事仲裁员的资格认定工作;协调司法、工会和企业方代表的关系;承办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五)劳动监察局。

指导实施劳动监察法规和工作制度;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劳动监察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六)省外国专家局。

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和外国专家管理;负责编报引进外国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和出国(境)培训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省内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审核、年检;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负责《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专家证》的管理;承办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和本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七)人事处。

承担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指导实施。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厅机关、省公务员局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原落实政策离退休(职)人员及调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172项)(青海省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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