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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初中生招生条件(现在军校招生标准都有哪些?)

军校初中生招生条件

其他信息:

1、热爱中国***,热爱,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 2、年龄在二十周岁以下(截止当年8月31日)。军校只招收高中应届毕业生。符合这两个条件才可以报考。 3、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对特别优秀的考生,视力和身高标准可适当放宽。 4、高考分数和分数线公布以后,市地招生办通知报考军校志愿且分数上线的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 6、报考军校面试的要求包括:男生身高1.62米以上,女生1.60米以上;男生体重50公斤以上,女生45公斤以上;发育正常,体形匀称,无O形腿、X形腿,无特体;面部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文身);语言表达流利,无口吃;表情自然,举止文明有礼,衣着整洁得当,动作协调自然;报考动机明确,愿为祖国国防事业献身。 7、凡报考军校的考生,不能兼报公安、司法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提前录取院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面试合格的考生,根据考生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择优录取。 注意:军校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较高的要求,但不同的专业要求也不尽相同。如报考初级指挥专业,不仅视力条件比技术专业要求高,而且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适合培养为初级指挥官。

2022年军校招生最新消息

2022年军校招生最新消息如下:

一、2022年军校报考条件

1、须达到本省一本线(含武警部队院校,合并批次省份须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应届生、往届生均可报考。

2、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且不超过20周岁,截至报考当年8月31日。

3、参加军队组织的军检,结论均为合格。政治考核、面试、体格检查结论均为合格,报考机要等专业政治考核有特殊要求。

二、2022年军校录取分数及院校名单

我国军队院校一共有44所,分为军委直属院校、武警部队院校和军兵种院校三类,其中军委直属院校有2所,武警部队院校有7所,军兵种院校有35所。

军兵种院校又分别被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管辖,陆军管辖院校有12所,海军管辖院校8所,空军管辖院校有10所,火箭军管辖院校有3所,战略支援部队管辖院校有2所。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军校

军校招生条件

报考军校的要求:

1、符合年龄

报考军校与义务兵不同,军校生待遇相对较好,对学生源的要求自然就高。比如,军校生有严格的年龄限制,超过一天都不行。报考军校年龄不能超过20周岁,一旦超过这个年龄则不能报考。因为军校生与高三学生挂钩,所以年龄一般不设下限。高三学生一般情况下都有16周岁,满足报考军校的要求。

2、应届考生

报考军校必须要求是应届高三,如果因为成绩不理想选择复读,则无法以复读生身份报考军校的。报考军校的文化成绩要求也比较高,一般需要达到一本线以上。如果报考的学校越好,录取的分数也相应提高。因此,想要报考军校的同学除了平时注重体育锻炼,文化课业也不能落下。

3、体检要求

报考军队技术类院校(非指挥类院校),其视力要求为裸眼4.6以上;报考军队指挥类院校裸眼视力要5.0以上。另外,报考军校也有身高要求,男生162厘米及以上,女生158厘米及以上。除了视力、身高条件,军校对体重也有严格要求,男生体重50公斤以上,女生体重45公斤以上。

4、政审要求

军校纪律严明,所以在招生时也非常注重生源的纪律问题。一般来说,报考军校不能有任何的处分记录,相信这一点绝大多数考生都能够满足。除此之外,还要求直系亲属三代都不能有犯罪记录。在面试之后,考生还要配合当地武装部、公安局做好政治审查工作,先填写好政审表,然后分别由武装部和公安局进行政审。

现在军校招生标准都有哪些?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章程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7-13 10:19:08 一、总则 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是国家和军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基础工程。军队院校招生在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统一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委员会和军队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 体制。军队各大军区级单位招生主管部门负责所属院校、省军区(警备区、卫戍区,下同)招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招生院校负责具体招生工作,各省军区负责考生的政审、体检和面试的组织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总政治部联合下达。各院校招生的专业、层次、男女生数量、应试语种、文理科和划线类别,严格按教育部和总政治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二、报考条件 1、基本条件。军队院校招生对象为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应届高中毕业生。 2、政治条件。报考军队院校考生必须热爱中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历史清白,作风正派,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 3、身体条件。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应身体健康,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三总部[1997]后联字2号)。 三、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检查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和军人的职业特点,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必须经过政治审查、面试和身体复检等程序。 1、政治审查。参加政审的男、女考生数量,由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从各院校第一志愿报考上线考生中,按考分从高到低的顺序,依照招生计划数的3--4倍确定。政审对象确定后,考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会同当地招生部门、考生所在中学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调查了解考生在校表现和家庭情况,作出政审结论。报考信息工程大学、外国语学院、空军工程大学部分专业考生的政审,由招生院校按有关政策规定在省军区协助下组织实施。 2、面试。参加政审的考生同时取得参加面试资格。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考生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面试工作由省军区组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配合,总部组织军队招生院校派人参加,与政审工作同步进行、面试应从入伍动机、语言表达能力、形象气质、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行为反映能力等方面对考生进行全面衡量,作出综合结论。面试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 3、身体检查。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考生体检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体检结论分为指挥专业合格、非指挥专业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指挥专业合格者,非指挥专业也合格。报考海军潜艇学院的考生需接受学院规定的有关科目的身体检测。 四、录取工作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生的成绩和报考志愿,按专业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 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进行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学科成绩好的考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队院校招生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指挥类专业若经过调剂仍生源不足,可在本批次录取分数线下降低10至20分录取考生。各招生院校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 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的条件,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招收保送生,其招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解放军艺术学院招生执行教育部文艺类专业招生的有关规定,并由院校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五、享受待遇 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 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子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报考硕士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六、招生监督 军队院校招生实行"分级负责,逐级监督"的监督体制。 在招生期间,教育部、总政治部有关部门将向各招生省份选派招生督察员,其职责是:检查政治审查、面试、身体检查工作;了解军队院校招生质量;监督招生人员遵守招生纪律情况;协调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解决军队院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院校派出招生人员接受省军区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的管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确保招生质量。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军队招生院校和省军区要将招生工作情况上报教育部和总政治部。 七、附则 本章程适用于武装警察部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 162CM 以上,女性身长 160CM 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 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 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2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 15% 、不低于标准体重的 15% ,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 KG ) = [身长( CM?)- 110]( KG )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综合症,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有直径超过 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 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 0.5CM 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 0.5CM 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与传 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米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超过下述范围,不合格。 血压收缩压 90 毫米汞柱至 14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至 18.66 千帕)、舒张压小于 90 毫米汞柱( 12.00 千帕) , 心率每分钟 50 次至 100 次 ,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 ,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 (二)因既往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 1 厘米 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 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 5 米 ,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 5 米 、另侧不低于 3 米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炎,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纽,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 4.5 ( 0.3 ),矫正视力不足 4.9 ( 0.8 ),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在 4.6 ( 0.4 )以上,矫正视力在 4.9 ( 0.8 )以上,屈光度在± 6.00DS 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视超过 10 O ,外隐斜超过 5 O ,上隐斜超过 2 O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 1PD 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 , 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的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 超过 5mm , 牙 牙合 超过 3mm ,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 牙合, 中度牙周病,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 牙合的 ;。 (四)错 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 文字运用得分小于 4 分; (二) 二维旋转得分小于 3 分; (三) 加减法得分小于 7 分; (四) 符数转换得分小于 55 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 MBTI-G 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 ENFP 、 INTJ 、 ISTP 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 I 得分大于 30 分; (二) N 得分大于 30 分; (三) F 得分大于 28 分; (四) P 得分大于 28 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 7 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 B 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脾、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 3 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二) 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三) 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1.0cm 的; (四) 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 3.0cm 的。 第四十六条 X 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 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 3 个、直径不超过 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 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 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白细胞总数 4.0-10.0 × 10 9 /L ( 4000-10000/ mm 3 ); (二) 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 50%-70% 、淋巴细胞 20%-40% ; (三) 红细胞数,男性 4.0-5.5 × 10 12 /L ( 400-550 万 / mm 3 )、女性 3.5-5.0 × 10 12 /L ( 350-500 万 /mm 3 ) (四) 血小板计数, 100-300 × 10 12 /L ( 10-30 万 / mm 3 ); (五) 血红蛋白,男性 120g /L -180g /L(12 -18g /dl) 、女性 110g /L -150g /L(11 -15g /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透明、淡**; (二) pH 值为 4.5-8.0 ; (三) 尿比重为 1.003-1.035 ; (四)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 尿酮体阴性; (六) 尿糖阴性; (七) 胆红素阴性; (八) 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 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 0- 偶见 / 高倍镜、女性 0-3/ 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 0-3/ 高倍镜、女性 0-5/ 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 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 外观正常; (二) 镜检红细胞 0-2/ 高倍镜、白细胞 0-2/ 高倍镜; (三) 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 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役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役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 年 4 月 24 日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军校初中生招生条件(现在军校招生标准都有哪些?)

好了,关于“最新2020军校招生简章”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最新2020军校招生简章”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