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详细解释一下来华留学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大家。关于来华留学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讨论,我们正式开始。

学历提升机构教务管理细则(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学生的留学签证怎么在中国续期呢?)

学历提升机构教务管理细则

学历提升机构教务管理细则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部门文件、档案、报表的编制、整理及管理;

2、接听部门电话、做好来访的接待与统计;

3、编制课程流程计划、参与课程教材的编写、制订、保存与管理;

4、担任各种培训主持与助教,配合培训经理、培训师完成各类培训;

5、培训场地和器材的清洁与管理;

6、配合各类培训课程成效的书面问卷收集与整理;

7、各部门、各岗位培训需求以及终端或市场培训需求的调查与统计;

8、担任部分课程的讲述。 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部门 校长下设教务部、教学部、咨询部、市场部。

教务部主要职能:负责学生、老师排课,保证教学顺利进行。 教学部主要职能:负责老师招聘培训、管理,保证教育质量。?

咨询部主要职能:负责学员接待、咨询,促成成交,也会有主动电话营销的访问学员上门。 市场部主要职能:市场推广,提高培训机构知名度,保证学员来访量。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负责全校教学事务的贯彻、落实,指导和协调教务系统各科室的教学及相关技术改造、建设等工作。

留学机构教务管理应具备哪些能力和素质

语言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强,富有影响力和感染力,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责任心和毅力,英语至少四级。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教务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较广的科学文化知识、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较好的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素养和能力。

教务管理主要负责在校留学生教务管理及服务,整理各项资料,辅助招生及课程信息咨询,与学员及家长进行良性沟通,及时了解学员及家长的思想动态并给予解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出国留学 教育部公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意见稿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10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日前起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实行备用金制度 用于支付赔偿

备用金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备用金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低不得少于50万元。?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中介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意见稿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支付违约、侵权等引起的赔偿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备用金被动用且低于规定数额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发出警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机构资格或者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2年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者诉讼,可凭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开户银行领取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

拟禁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宣传

《规定》强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

《规定》进一步指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不得代替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学生的留学签证怎么在中国续期呢?

在国际合作愈来愈频繁地今日,国外留学早就不是一件稀奇的事,您也许听说过身旁的一些人要想出国学习,亦或是在大学期间看到来源于世界各地的留学人员。而现阶段正值疫情期内,大量的在华留学生中有的有增加在中国学习培训的想法,也遇到过许多资询相关的事宜的留学生。

有关学生签证的有关规定及表明

依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要求,来华留学的学生们应持学习签证(X签证办理)入关。学习培训限期在180天以内的,请持院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申请办理X2就可以1学习培训限期在180天左右的,应持院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和赴华学生签证表(JW202)申请办理X1签证办理。X1签证的有效期仅有30天,留学生中心会为持X1签证办理入关的同学们备好申报材料,到时候会机构去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办理X1签证办理转居留许可的办理手续。

长期性在学校学习的留学生,请于签证到期前45天向留学生中心报请续期。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变更的学生们,需前去本地派出所进出境大厅依规办理手续。中国现行标准《出境入境法》要求:申请办理增加居留许可的,需在居民证件有效期满前30日前去本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方法延期申请,申请办理增加留学签证的,需在滞留有效证件有效期满前7日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增加签证的申请办理。

申请者应当提交《来华留学生签证申请表》以及有申请者签名的《办证须知》。递交申请时,应并提供申请者护照和最近一次进行办理《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回执》正本供审理人检查。递交的申报材料或提供检查的原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立案;申请者应按照本通知限定时间再次申请,超期不会再审理。

常见问题:

1.留学人员需在签证到期前45天前去留学生中心申办签证延期办理手续,签证申请时长大约为30天,遇有假日、测试、出门等事项,须提早申请办理签证延期。签证办理逾期滞留者将遭受公安部门惩罚

2.留学人员在入关后(包含领取新护照、领取新签证办理、变动家庭住址、外地出门和出国后重新入关),假如是在校内酒店住宿的24小时之内持护照签证至留学生中心,要是在校外住宿的24小时之内持护照和租房子合同到居所管辖派出所登记住宿登记。未备案造成逾期者将遭受公安部门处罚

3.留学人员在中国期内若出现违法乱纪等情形,院校有权利汇报公安部门取消其在中国学习签证/居留许可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是刚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主要目的是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下面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透明、规范、合理。

2、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算方案,并按规定使用教育经费。

3、校外培训机构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制定会计政策,正确处理财务会计信息。

4、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合法纳税,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5、校外培训机构应定期公开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社会监督,并对社会公众提出的财务事项及时回应。

总之,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和增强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规定尚属于暂行性质,相关政策框架和细则可能会在实际实施中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校外培训机构主要作用

1、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专业教学、个性化服务等方面对学生进行培训,为学生拓展学习领域、提供多样化的学习体验,满足学生在学科知识、技能等方面的需求。

2、补充课堂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校外培训机构能够更加专业地针对学生的个别差异制定课程,为学生补充课堂教育和实践体验,促进其在多方面的素质发展。

3、增加教育产业的就业机会:随着社会对于教育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平台,为教育产业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

4、推动教育改革和创新:校外培训机构通常以创新为核心,能够积极推动教育改革、引领“互联网+教育”等新教育方式,为国内教育行业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总之,校外培训机构在为学生提供更全面、多样化的课程体验、助力教育产业创新与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加快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发挥好这些功能的同时,我们也需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的细则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二十五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四至六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二至三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四十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二至三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二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一至二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力,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3)有关学历证件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并经过公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文。

(4)报考艺术专业的进修生,除提供(1)、(2)、(3)所需材料外,还应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的推荐信。并提供本人的以下材料:

进修艺术史者应交验有关论文;进修音乐者应交验30分钟的声乐或器乐演奏录音带;进修美术者应交验三幅作品或6张作品的彩色照片;进修作曲者,交验作品一首。

(5)报考艺术专业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师的推荐信外,申请材料与进修生相同。学习艺术史者交验一篇有关艺术的评论或文章,免交论文。

8.申请时间

(1)本科大学生于每年四月一日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七月一日。

(2)研究生和进修生于每年三月一日申请,截止日期为五月一日。

三、入学考试和考核

9.报考理、工、农、医等学科的本科大学生需参加本委规定的数学、物理和化学基础知识考试;报考管理专业的,需参加数学基础知识考试。考试事宜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主持(另有专门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10.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先以进修生身份入学,然后按照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参加考试或考核(不考外语和政治)。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根据其学历和业务水平,仍作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作相应改变。

11.申请作高级进修生者入学后,首先由其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也相应改变。

12.学习文科专业的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但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将根据其学历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四、录取及来华

13.本委决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事宜,并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于每年八月上旬以前将录取名单和《录取通知书》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将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派遣方或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中国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第三国学生的此类申请。

15.本委根据外国留学生所选学习专业或专题,统一分配入有关院校学习或进修。申请者来华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时参考。本委不安排外国留学生到不属本委管辖的其他单位学习。

16.中国学校的学年自九月一日开始。外国留学生应于九月一日至二十日期间凭“录取通知书”自行前往中国的院校报到。中方不负责留学生入境后的迎接及中转事宜。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基础汉语学习和预科学习

1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需要学习一至二年基础汉语。其中:

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史及中医等专业的本科生,需先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学习理、工科及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和进修生,需学习一年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有一定汉语基础的文科普通进修生,可直接入专业院校进修。,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水平,开设汉语补习课。

文科高级进修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较高的汉语水平,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

18.根据上述第九条的规定,报考大学本科,其考试成绩不合格但接近录取标准者,可申请入预科,学习一年数学、物理和化学课程。预科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的年限之内。

六、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级留级制度

19.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0.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者,应由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在入学当年的十一月一日是前向本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在每年三月一日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变更均需经本委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21.本科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教学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中国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进修生,根据商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学校一般不配备导师;高级进修生,以个人研究为主,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22.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大学生、研究生、普通进修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对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评语。学校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派遣方可向学校了解留学生的学习情况,索取其成绩单。

24.本科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予留级。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如考试或论文答辩不合格,可按规定延长时间;普通进修生,学年考试不及格,取消进修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25.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26.留学生按照所在学校的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27.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如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本委或学校出具证明。

28.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八、遵守中国法律

29.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0.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31.留学生来华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留手续。

留学生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国,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提前十天函告留学生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

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签证。

32.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国海关规定。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相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没有正式出版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查验放行。

33.对违犯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食、宿、医疗条件

34.中国的学校为外国留学生设有专门的食堂,留学生可以自愿到中国学生食堂就餐。留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一般二人住一间。学校不提供夫妇和学生家属用房。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疗机构介绍转入指定的医院治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可免费医疗;自费留学生应据实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所有留学生,其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全部自理。

十、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

37.留学生可以参加所在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中国方面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38.留学生在校举办庆祝本国的国庆、重大的传统节日等活动,需经学校当局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39.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学校提供一定的补贴。进修生进修期限为一学年,也可享受一次优待旅行。但不足一学年者,旅行的费用全部自理。自费生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40.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41.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42.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十五天内离华。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奖学金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政府双边交流协议,为来华学习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除每月发给留学生本人现金外,另拨给学校的款项还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医疗费、设备费、住宿费、活动费等。并为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提供补贴。

44.发给留学生本人的奖学金额如下:(按每人每月计,单位:人民币元)

(1)学习生活费:本科大学生:18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20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专业补助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地区补助费:在广东、福建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30元;在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10元。

45.留学生自抵校之日起领取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发至七月三十一日。提前结业回国者,奖学金发至当月。继续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寒假暑假期间奖学金照发(包括回国休假者,但无故逾期不归者,不补发逾期的奖学金。)

休学期间的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予补发。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自退学或被开除之日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十三、自费留学生的费用标准

46.自费留学生在来华前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所有费用均需按规定向所在学校以现金支付。

47.自费留学生需缴纳的主要费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折合外汇人民币缴付。这些费用是:

(1)学费(每学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1200美元;硕士研究生:16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

理、工、农、医科,体育和艺术:

本科大学生:1600美元;普通进修生:2000美元;高级进修生:2500美元;硕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美元。

(2)住宿费:根据目前中国学校住房条件,在学校住宿者二人住一间,每个床位每天1.5美元;申请一人住一间者,须经学校批准,但费用增至每间每天4美元。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8.学费每学年可分两次缴付,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需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中国方面原因中途转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到新的学校后仍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每学期于学期初缴纳,如有困难,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月缴付。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从略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历提升机构教务管理细则(根据中国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外籍学生的留学签证怎么在中国续期呢?)

好了,今天关于“来华留学机构管理办法细则”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来华留学机构管理办法细则”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