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出生,含8月31日,下同)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