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民办学校举办者提出终止办学申请书(原件两份);

(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终止的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三)提供财务清算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四)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五)对学校的财产进行了清偿和处置情况报告(原件两份);

(六)有主管部门的举办者应附上主管部门的意见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七)办学许可证、印章。

(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证书。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书面文件(提交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提供原件审验)。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