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格式设置

1.一般要求

原则上,英文的字体为:Times New Roman,中文和阿拉伯数字的字体为:宋体。

除页脚页眉外,行距为1.5倍。由于行距较宽,因此各段落前缩进2个全角空格即可,段落之间一般不空行。

段前间距和段后间距为0。

2.页眉

字号为:小五(9号)。

左侧记载:我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全角空格、我方当事人全称、全角空格、案由、法律文书名称。

右侧记载:法院、案号(如有)。

3.题目

字号为:三号(16磅)、加粗、居中,汉字之间无空格,上下各空一行,行16磅。

4.正文

字号为:小四(12磅)。不得使用斜体、下划线等;需要强调处用粗体,但不宜过多。引用大量文字时,可以将引用文字的字体设置为楷体,以便于阅读。

5.页脚

内容为页码,居中,格式为:1/N。

(也可以在页脚部分记载律所信息,包括律所名称、地址、电话、主页等,此时需要将页码放置于其他位置。)

6.一般

正文中少用长句和复句;少用形容词和副词;不用“?”和“!”两种标点符号;用“第一、第二、第三……”替代“首先、其次、再次……”。

不要设置脚注或尾注。阐述性质的注释直接转化为正文,注明出处的注释用括号形式插入正文。

法律文书应当简洁。如果确实需要较长的代理词等文书(20页以上),那么应该在该文书首部附以3页以内的摘要。每段不宜过长(不超过半页);较长段落如无所属的独立标题,则该段的第一句必须点明该段主旨。

7.当事人的注明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其中,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可以不写。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分别表述,不写“住所同上”。

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律师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的姓名、律所的名称以及执业身份。

二审民事案件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不能写“一审原告”、“一审被告”、“一审第三人”。

再审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地位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一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在列明所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保全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地位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8.数字的使用

除了涉及金钱的大写外,文书中应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例如,日期应写作2018年8月26日,而不要按照裁判文书的写法写成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法条引用应写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而不要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表示数量(年份、号码等除外)的4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必须每三位用半角逗号进行分节。例如,一百万元应写作:1,000,000元、或者100万元。但形式要保持统一。例如,不能写成: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万元。可以写成:本金124.5万元加利息10万元、或者本金1,245,000元加利息100,000元。

阿拉伯数字不能断行。

年份不能简写。

9.标点符号

除了阿拉伯数字分节用半角逗号、二级标题以及小数点使用半角句号外,文书中使用的标点符号应该为全角标点。

10.标题级别

不要使用四级标题,推荐使用二级标题。在三级标题的情况下,依次使用:一、1.(1)的标题样式,不要使用(一)、一)、1)等标题样式。每级标题最好有三至七个内容。

一级标题全文加粗,二级标题以下均不加粗。各级内容之间一般不空行,如确有需要,仅在一级内容之间空行即可。各级标题最后加句号等标点。

一级标题应使用长句进行归纳提炼,避免使用短句。换言之,所有第一级标题的内容连贯起来之后,要做到能反映整篇文书的主要观点及论据。

切勿使用word的自动编号!

注:二级标题1.之后不能直接出现阿拉伯数字,会导致误解。有人建议将二级标题改为“1、”,但该写法既不符合国标也不美观。

标题要反应出内容的主旨,比如上诉状中“一、法律错误 二、事实错误 三、程序违法”这种标题就没有给出任何信息,

11.法律引用

法律简称不要加书名号。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规定:“法律全称太长,也可以简称,简称不使用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虽然法律的简称不加书名号有悖于习惯,但为了与最高院的上述规范保持一致,本指引规定法律简称不加书名号。

条内不分款但有多项的条文,指称时切勿使用“第1款”,如“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即属错误用法,正确用法应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

引用法条时不能遗漏“第”字,例如,不能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

同时引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12.简称

正文中,自然人用当事人的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用简称,少用当事人诉讼地位的代称(如原告、上诉人等)。少用代词,少用“其”,特别注意“其”字不应用于句首。各级法院在文书中应使用全称(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代称(一审法院),不得使用简称(如广州中院)。

民事案件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XX与被告XX(写明案由)一案。

简述应写为:(以下简称XXX),注意不加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