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天津留学机构宣传的话题,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并提供相关的资讯和建议。

天津新东方前途出国留学电话(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天津新东方前途出国留学电话

022-27379900,022-58131405。

新东方

全名新东方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是综合性教育集团,同时也是教育培训集团。公司业务包括外语培训、中小学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在线教育、出国咨询、图书出版等各个领域。

除新东方外,旗下还有优能中学教育、泡泡少儿教育、前途出国咨询、迅程在线教育、大愚文化出版、满天星亲子教育、同文高考复读等子品牌。

公司于2006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是中国大陆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教育机构。2012年7月18日,新东方因调整VIE结构遭SEC调查股价暴跌。

2016年2月1日,?新东方教育集团发布公告,宣布腾讯将向迅程(即新东方在线)投资3.2亿人民币(5000万美元),并宣布新东方在线即将在国内IPO。这项投资预计于2016年第一季度完成,完成后迅程仍由新东方控股。

2019年12月,新东方入选2019中国品牌强国盛典榜样100品牌。2020年12月8日,新东方被央视网授予“2020年度社会责任公益企业”奖。?

2021年10月25日晚,新东方在线港交所公告称,将停止经营中国内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服务。

2021年11月15日,新东方公告称,公司计划于2021年底前停止全国所有学习中心的K-9学科辅导服务。

未来会将其重心及资源转向与K9学科类培训服务无关的教育产品及服务,如备考课程、成人语言培训课程及教材。“本公司亦将继续开拓新业务机会及增长举措。”11月25日消息,新东方开始在美国开设中文课程。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天津十大诈骗教育培训机构

天津十大诈骗教育培训机构如下:

一、北京卡鲁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卡鲁为小朋友传授画画技巧,轻松活泼有趣。卡鲁用儿童化的思维和语言与小朋友互动,小朋友们不但一边学画画还能一起学英语,还能获得很多的有关动物植物等百科知识。精彩纷呈、趣味横生的画画课不但能激发小朋友学画画的热情。

二、微淼财商教育

是由北京微淼财商科技有限公司创办,致力于帮助理财小白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理财观,掌握正确的理财方法。 微淼荣获腾讯回响中国“2019年度影响力在线教育品牌”微淼创始人封贺荣获央广网。

三、北京盈科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在国内是一家科研、生产、营销及技术服务一体化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下设:企管部、研发部、财务部、营运部、工程部、市场部,在良好的运行机制及市场基础上,研制生产“港日牌”碳纤维布、碳纤维板,以及相关的配套胶。

四、北京趣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趣口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的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

五、上海卓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包括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图文设计制作,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礼仪服务,公关活动策划,设计、制作、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各类广告,文体用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六、巧恩儿童美语

为孩子们带来目前在全球超过50个国家的5000万名非母语学生所使用的Our World课程。这套课程已经获得全球超过18000名老师的认可。教材的作者是美国马里兰大学的语言学的2位教授,其中一位Dr. Joan Kang Shin是TESOL考试的负责人。

七、尚德机构

是中国的职业教育机构,成立于2003年3月,致力于提高学员职场竞争力。尚德机构的培训课程和服务范围,从职业资格认证、技能培训,到与职业相关的就业服务,业务覆盖全国多个城市,服务全国学员。尚德机构标准化的课程体系,是尚德机构职业培训的模板。

八、博学乐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教育软件开发;研发、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辅助设备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育咨询;商务咨询(不含证券、期货、金融类及投资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系统集成;数据处理;电脑动画设计;网页设计。

九、优胜教育集团

于1999年成立,2006年建立教育研究院,由近千名一线教师和教育专家组成教学教研团队,优胜教育集团作为个性化教育行业的开创者,凭借着18年的教育品牌运营管理经验创造了多项行业标准。1200余家直营校区分布于全国400多个城市。

十、夏新机构

夏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位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一家以从事办公设备为主的企业。北京新夏教育存在虚假宣传,还各种说辞,不同意退款,欺骗人。

天津新东方前途出国留学电话(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今天关于“天津留学机构宣传”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