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学校整体形象可以规定学生发型,并无不妥。法无明文禁止而为之。规定学生发型从 “五.四” 时候就有。规定跟强迫是两个概念,只是规定并未强迫,如果强迫学生不按照学校要求做,停课等那样就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人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