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校委员会由本校领导、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校友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会人士组成。

2. 校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任期三年,每年改聘三分之一,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聘委员或双方协商解聘。

3. 校委员会设理事长一名,由本校校长担任,副会长两名,一名由本校分管领导担任,另一名由校外人士担任。校外副会长由委员会协商产生,秘书长由校务办主任担任。